56年前,蓮花縣法院認定王強奸並猥褻多名女學生,判處王有期徒刑10年。從壹審到二審,王拒不認罪,甚至自出獄後壹直申訴。
幾十年來,他向蓮花縣法院、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西省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申訴,均以失敗告終。去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了王的申訴,給了他很大的希望。然而,希望越大,失望越大。4個月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駁回了王的申訴,理由有三:
壹、王作了有罪供述,被害人作了指控陳述。
其次,王辯稱其認罪是因為害怕審判,編造了犯罪的故事,不符合常理,且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存在刑訊逼供,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問題。
第三,被害人陳述的變更沒有合理理由,不足以成為新的證據。
對於最高檢的理由,王的代理律師表示,每壹條都不予認可。
在刑事訴訟中,物證重於口供,因為口供容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即使沒有刑訊逼供,被告人也可能因為政策、環境、親屬利益等其他原因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供述。這同樣適用於證人證詞和受害者陳述的有效性。因此,對於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等言詞證據,應當以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予以支持,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本案中,雖然王在偵查階段作了有罪供述,但王稱所謂有罪供述只是“基於對錯誤的嚴格認識,給學生擦藥,教導學生不可避免的身體接觸,公開批評女同學上課談戀愛”但是現在壹審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理解的不是侮辱。
而且,在壹審、二審的正式庭審中,王拒不承認自己實施了強奸,王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值得質疑。
其次,這些年的新聞采訪中,“受害女生”們都表示,王先生從未侵犯過自己,事情也從未發生過。妳需要什麽理由來承認事實?
最後,從通知書全文來看,本案沒有物證,全篇都是以王的有罪供述和被害人當時的陳述為依據,不符合重物證輕口供的原則。
此案疑點重重,缺乏物證。僅憑同事寫的壹份調查材料和壹份並非有罪的口供就認定壹個人有罪,實在有損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
王已經80歲了,已經幾次住院。他想清白死去的願望能實現嗎?很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