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汪康夫發布微博,稱1月28日收到了最高檢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最高檢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但當時因健康原因沒有及時公布。 五十六年前,蓮花縣法院認定汪康夫強奸、猥褻多名女學生,判處汪康夫十年有期徒刑。從壹審到二審,汪康夫都拒不認罪,出獄後更是申訴至今。 幾十年間,他向蓮花縣法院、吉安中院、萍鄉中院、江西省檢等司法機關發起過申訴,都以失敗告終。去年9月26日,最高檢受理了汪康夫的申訴,給了汪康夫莫大的希望,然而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最高檢四個月後以三點理由駁回了汪康夫的申訴: 第壹,汪康夫做過有罪供述,被害人做過指控陳述。 第二,汪康夫辯解自己是因為害怕審訊才認罪並編造犯罪經過,不符合常情常理,而且沒證據證明當時存在刑訊逼供,因此其有罪供述沒有問題。 第三,被害人陳述的變化沒有合理理由,不足以成為新證據。 對於最高檢的理由,汪康夫的代理律師表示每壹條都不認可。 在刑事訴訟中,是重物證,輕口供的,因為口供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即使不存在刑訊逼供,被告人也可能因政策、環境、親屬利益等其他原因做出不利於自己的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的效力也同此理。所以像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這樣的言詞證據,在沒有物證作為支撐的情況下,要貫徹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本案中,汪康夫雖在偵查階段做了有罪供述,但汪康夫表示,所謂的有罪供述,也只是“基於從嚴認識錯誤,把自己給學生擦過藥、教學生遊泳時不可避免的身體接觸等及在班上公開批評過女同學談戀愛等行為都無限上綱上線到了“侮辱”,但並不是原審法院和現在最高檢理解的承認侮辱就是承認猥褻。” 而且在壹審、二審的正式審判中,汪康夫均拒不承認自己有過強奸的行為,故汪康夫的有罪供述的效力應當打上很大的問號。 其次,在這些年的新聞采訪中,當年的“受害女生們”都表示汪老師沒有侵犯過自己,事情本來就沒有發生過,承認事實還需要什麽理由呢? 最後,從通知書的全文看,此案中並不存在物證,通篇都是以汪康夫的有罪供述和當時的被害人陳述作為論證推演依據,這並不符合重物證、輕口供的原則。 此案疑點重重,物證缺失,憑壹份同事寫的調查材料和並不是有罪供述的口供就認定壹個人有罪,實在有損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 汪康夫已經80歲了,數次病危住院,他帶著清白離開人世的願望還能實現嗎?已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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