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說文》註“龜”下,有這樣壹個權威的解釋:
龜,老也。外骨有肉者也。從它(蛇)。龜頭和它的(蛇頭)壹樣。天地之性,寬肩無公,龜龜,以之(蛇)為公。
也就是說沒有公龜(列子說是“純母”),要生小龜就得和蛇交配。正因為如此,“龜頭”和“蛇頭”看起來是壹樣的。《丫丫》曰:“無闊肩之雄,蛇為馬,故龜與蛇合,謂之玄武。”玄武指的是龜蛇,後來成為“北方之神”,地位僅次於玉帝。《民俗》第四十八期載《潮州兒歌》,原文為:“盆中覆水(覆水,亦存水),清徹完整。只見貝爺爺(神也神秘)在後座,騎(騎、持)著壹把劍,頭上披著披肩,腳下踩著壹只龜和蛇。”這是玄武的人格化。正統道經洞真部有壹篇《元時姚尊談北武奇經》,明確說明這種擬人化的風格是把自己的頭發甩在腳上,踩在龜蛇上,說明龜蛇壹家,這是中國人早就認可的。
可惜中國人的生態不太好。自古以來,中國的人們並沒有清楚地觀察到海龜。中國人認為烏龜“無公”,這是完全錯誤的。這個錯誤在《說文》中有記載,所以說龜不能交。而另壹些人則和蛇交朋友。既然歸屬家庭不搞歸屬家庭,歸屬家庭居然在外面強奸了蛇,那做壹方面“無男”有什麽好說的?“元代有《元法》制度,說妓女穿紫皂衫,戴牛角。妓女的父母和親戚戴著綠色頭巾。藍色頭巾類似於綠色。明代頭巾是綠色的,綠色就像龜頭。因此,所有附屬協會都在慢慢聚集。據《玉琮考》中的“綠頭巾”:
明代樂師頭裹青,吳人以妻為妓。它被稱為綠色頭巾。詳見“七次修改稿”。《知心錄》中也寫明,男演員穿綠衣,大家閨秀穿綢布,妓女不穿,女演員的妻子不戴皇冠,不戴蠍子。然而,演員不僅裹著綠色的毛巾,還穿著綠色的衣服。根據和的記載,李被封為鄢陵令。官有罪,不加壹杖,但恥於裹青,按其罪給定天數。吳人以此服為恥。明朝的秩序讓人包綠毛巾,或者這就是全部。
明代郎英在《七修稿》的“綠領巾”壹文下說:“可是當時李馮為什麽要用綠領巾呢?而我看到春秋時期有貨要飯的妻女,就叫她們‘妓’,用青巾把頭包起來,使之與眾不同。然後知道妳永遠不會遠離。李馮也因為這是壹種恥辱。今天,它比音樂更深刻。”在唐朝,李馮因為戴綠頭巾欺騙人們而受到懲罰。當時的綠頭巾主要是壹種潑婦衣服的象征,但還沒有最終確定為“照顧我們”和別人睡覺的明確含義。後來龜蛇說,龜頭的顏色,綠頭巾,妓女的房子,等等,所有的當事人都聚集在壹起,所以戴綠圍巾而不是綠圍巾是綠色的!(綠帽子是清朝以後的用法。易師傅寫的《王之春賦》,是最有名的壹首,有句“帽變綠,頂飛紅”。按“五雜”之說,龜是“汙閨閣之誤”,由強奸長女而改;龜是“忘八”之變,“以其孝、弟、忠、信、禮、義、誠、恥而忘八”。這些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這種對龜鱉進化的解釋,顯然與事實和道理無關,所以毫無疑問是附帶的。
對於中國人來說,他們對烏龜的恐懼、厭惡和不甘是獨壹無二的。這種恐懼、厭惡、不甘被流傳到了壹個離奇的程度(在這方面,似乎只有意大利人有些神奇)。從法律上講,他的妻子犯了通奸罪,而“奸夫淫婦”只是犯了不經審判無訴通奸罪。但有些人出於恐懼、厭惡和不甘,因為認為他成了烏龜而提起誹謗訴訟,高院的法官實際上是任意判決。只要看壹個臺灣省最高法院法官駁回的理由,就可以借鑒:
最高法院1963年第1068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鄭祖金住高雄市左穎呈貢路2號。
被上訴人毛偉麗住同遊中山路23號。
在雙方發生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上訴人於1962年10月16日對臺灣省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的二審判決提起訴訟。我們的判斷如下:
法院判決的主要部分
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償並承擔訴訟費用部分放棄,發回臺灣省高院臺南分院。
理由
本案中,被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是基於被上訴人誘奸其妻毛晨春子,被法院定罪,並在《海訊日報》上大鬧,對被上訴人名譽和精神造成重大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95條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訴訟的起因(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見附件)。刑事判決書的調查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半部分的通奸罪,對上訴人判處壹罪並罰。不包含任何關於上訴人如何侵犯被上訴人名譽的信息。名譽權是人格權之壹,但夫妻的人格不同,妻子與他人通奸,不能說通奸者侵害了丈夫的名譽權。根據原審判決,1961年7月30日,《海訊日報》刊登的上訴人與毛晨春子通奸的消息,系與上訴人同住的記者文博所為。不是上訴人發布了新聞,而是上訴人沒有在《海訊日報》上搞大新聞,造成了被上訴人的名譽和精神損害。原審法官判令上訴人賠償新臺幣4000元,因其與被上訴人之妻有染,此事已見諸報端。然而,這壹呼籲應該被認為是合理的。
根據上述結論,這壹呼籲是正當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壹款、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963年4月13日
最高法院的法官顯然認為,把壹個人當烏龜不是侵犯“名譽權”,因為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夫妻的人格是屬於彼此的。“妻子與人通奸,不能說奸夫侵犯了丈夫的名譽。”這個案例說明法律比社會觀念更進步,但也挺有意思的。
基於以上討論,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烏龜在各方面已經每況愈下。最後,法律上,甚至當他變成烏龜,也不過如此。這真是對古人的壹大懷念。因為在古代,不僅烏龜受法律保護,就連烏龜也要挨打。唐律雖判“奸夫奸夫”二年(贖銅四十斤),與今天的“有期徒刑壹年以下”相比並不重,但不是自首案件,也不是無訴不審罪,而是鄰裏可以檢舉的罪行。按照元朝的法律,不報就是“縱奸”,連鄰居都會受到懲罰。至於願意當烏龜的,那就更慘了。元朝明明定為王八,夫差奸夫各有八十七棍,明清各有九十棍。可見每壹只烏龜都會被狠狠揍壹頓。現在烏龜就是烏龜,至少不要再挨揍了。這種進步是烏龜壹落千丈的結果。至此,我不禁笑稱國民黨也有好政策。至少他們“忘八”和“盼八”的時候,不再打烏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