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王在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9月6日晚21: 24,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微博通報“6.20”寶馬事故最新進展。
2065438年6月20日13: 53左右,王駕駛寶馬車在南京市秦淮區與多輛汽車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多輛汽車受損。6月21日,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的司法鑒定結果壹經公布,就受到了公眾的強烈關註。到9月7日下午17時,微博評論已達16000余條,被轉發10000余次。網友紛紛質疑,什麽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為什麽要強調“作案時”?這個鑒定結果是怎麽出來的?《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了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人,詳細解讀了司法鑒定過程。
“這是壹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在臨床上比較常見。”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三大臨床特征:急性、短暫性和精神病性。急性,指發病過程很急,壹般在兩周內;壹過性是指病程不長,整個過程壹般在壹個月以內;精神變態是指有幻覺和妄想的邏輯推理,比較常見的有被害妄想等。”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人員告訴記者。
鑒定人介紹,與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具有相同臨床特征,並能找到具體病因的,將根據具體病因進行診斷和定性,如腦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等。
“比如腦炎引起的精神障礙,屬於腦器質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很多人在吸毒或醉酒後會產生幻覺或妄想,屬於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像這些精神障礙,是可以找到具體病因的,以發病快、病程短、精神質、無病因為特征的精神障礙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評估師說。
鑒定人說,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在臨床上很常見,並不是罕見病。這種病的患者發病時會攻擊環境。這裏的環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殺人等。,對社會危害更大。
"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精神敏感且多疑。"
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2015年7月3日,該所受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委托,對犯罪嫌疑人王的“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在鑒定程序上,我們嚴格遵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在實體內容的識別上,嚴格遵循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的相關標準。我們所有鑒定人分別調閱了公安機關提交的全部卷宗,對鑒定人進行了精神審查,根據需要調閱了公安機關的相關視頻資料,進行了補充調查,詢問了證人。”評估師說。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報稱,“根據犯罪嫌疑人王在事故發生前後的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和王妻子委托辯護律師的申請,警方委托...7月初進行司法鑒定。”那麽,犯罪嫌疑人王在事故發生前後有哪些異常表現?
鑒定意見稱,王在審查中供述“10後開車到光華路某加油站,在加油站時撥打110備案,感覺有人在陷害我”、“最近感覺手機裏的人明確表示不知道發生了什麽事”、“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去哪了”。
王的父親和祖母報告說,“王通常健康狀況良好,但有時他受到刺激。他心情不好的時候會發瘋,罵人,說要殺人,手舞足蹈要打人,但從來沒打過人”,“這種現象從十幾歲就開始了”,“我在村衛生室見過,但沒查出病因”。
“根據《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標準》(SF/ZJD 0104001-2011),我們對被鑒定人進行了精神檢查,發現其神誌清醒,交流不暢,半閉雙眼,愛不理他,幾個問題不答,時而點頭,時而搖頭。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人員說。
據鑒定人介紹,在城市道路上以195.2km/h/h的速度駕駛,常見於酒駕、毒駕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但犯罪嫌疑人王平時不抽煙、不喝酒,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其吸毒,暫不考慮酒駕、毒駕,排除可能性較大的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
“嫌疑人平時喜歡開快車,也承認車速快到了足以造成事故的程度。”
根據鑒定意見,犯罪嫌疑人王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是如何評價的?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根據《精神障礙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指南》(SF/ZJD 0104002-2011),評定犯罪嫌疑人王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鑒定方面,鑒定意見顯示,王在本案中的駕駛目的雖然解釋為“我就是想開著車到處逛逛”、“坐在車裏還不如開著車到處逛逛”,但也有駕駛前突然感覺周圍像做夢壹樣、立即感覺“不能不走就走”以及案發後莫名其妙地聲稱妻子和妹妹被殺等精神病癥狀的解釋,因此認定本次駕駛是受疾病影響。
此外,王智力正常,已有多年駕駛經驗。任何壹個司機都知道,開快車會造成交通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王在市內道路上超速至195.2km/h時,主觀上存在過失和過於自信。比如他坦承“我壹個人開的時候喜歡開快車,看到裂縫就鉆”“油門就在腳下,踩重了開快車”。王的這些話不僅反映了的情緒反應,也反映了他對開快車的後果缺乏認識和重視。在檢討中,他表示對不起受害人,願意承擔責任。"正是因為我開得太快,才導致了壹起交通事故."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已被批準逮捕。該條款如何適用,將由法院依法判決。”鑒定人強調,面對本案如此高的關註度,對每壹個細節都進行了認真的檢查和鑒定,做出了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意見。
對此,刑事訴訟法專家、南師大法學院教授李建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並沒有完全喪失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是能力下降或者明顯下降。
許多網民質疑專家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王在“犯罪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認為,“犯了罪”是刑事司法中常見的專業術語,這裏用“犯了罪”可能會造成歧義,因為“犯了罪”通常是主觀故意的,讓人以為是犯罪嫌疑人故意為之,而王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抓的。
“我認為,這裏的‘作案時’應該嚴格地指王從闖紅燈開始,直到造成嚴重後果離開。在這個過程中,王應該是處於精神疾病狀態,並不像很多人理解的那樣,在造成嚴重後果的那壹刻就出現了精神疾病。”說王不顧交通規則開始闖紅燈。那時候,他還沒有撞到人。很有可能他此時已經處於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狀態,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此時,他只是違章駕駛;造成嚴重後果後,此時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