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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扣扣是怎麽被判刑的?

如果不判死刑,就應該廢除。

關鍵詞:故意殺人,血海深仇

從張扣扣案的現場解說來看,為張扣扣叫好的人不在少數。

65438年10月8日,漢中中院判處張扣扣死刑。再次告訴我們:22年前的判決沒有錯,正義不應該為謀殺付出代價。

讓我們跟隨時間的印記回到2015年2月18。現在是除夕夜,整個國家充滿了歡樂和芬芳。在魏蜀爭奪的名城南鄭,壹樁慘烈的殺人案給當地百姓的年夜飯增添了色彩。王教軍和王父子萬萬沒想到,年夜飯被“魔鬼”變成了“斷頭飯”。兇手冷酷無情,刀是致命的,他擊中要害,狂刺,冷酷無情,肆無忌憚。家裏三個男人有壹天飛成了灰,壹時間舉國震驚,百姓驚駭,輿論嘩然。

據悉,2月18、15日,張扣扣觀察到王教軍、王及其親屬均已回家,準備祭奠先人。張扣扣戴上帽子和口罩,身後跟著壹把準備好的單刃刀,伺機作案。從王教軍、王墳前回來的路上,張扣扣又捅了王、王教軍幾刀。隨後,張扣扣持刀趕到王子欣家中,持刀向王子欣連刺數刀,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後死亡。隨後張扣扣回到家中,拿著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和壹個裝滿汽油的瓶子,將王教軍的車玻璃切開,將汽油潑在車後座和車尾並燃燒,隨後張扣扣逃離現場。2018年2月6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扣扣試圖溜回家取錢。被巡邏民警和武警發現後,連夜翻墻逃跑。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搜索。2月18日7時45分,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這是壹起毫無爭議的故意殺人案,兇手的罪責無可爭議。然而壹石激起千層浪,22年前的壹樁舊案卻被壹個“有心人”帶出水面。1996張扣扣母親王秀平被故意傷害致死案與張扣扣被害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壹些無良媒體利用公眾的“樸素正義觀”混淆視聽,誇大其詞。他們把張扣扣包裝成替母親報仇的“孝子”,把他粉飾成危害人民的“俠客”,把他刻畫成以血還血的“復仇者”。他們以定性不準、量刑極輕、程序不當、賠償太少為由,試圖拉攏公眾。22年前。壹些“網絡噴子”認為法院應該不顧事實宣判張扣扣無罪,壹些“鍵盤俠”認為張扣扣無視法律是“英雄的結果”。他們自以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無情地批判司法審判,無休止地對受害者家屬冷嘲熱諷,披著正義的外衣發表無知的言論,卻打著道德的旗號散布虛假的言論。作者只能說:沒有。

事實勝於雄辯,謠言止於智者。再高明的偽裝,也經不起法律的推敲。再感人的謊言,也經不起事實的篩選。正義不會被歷史扭曲,正義不會因為吹噓而停止。我們不妨睜大眼睛,解剖壹下22年前被有意傷害的麻雀,剝開繭看看什麽是對,什麽是錯!

第壹,王將母親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是否準確。

據當地村民說,王秀平很不耐煩。心直口快的村民直接擺擺手。“那是壹張充滿惡意的嘴。”許多村民形容張扣扣的母親“虐待成性,像個潑婦。”時任村支書的王小明記得,1996年張穆去世的時候,村裏有壹種聲音,“哎呀,除了壹個受傷,附近沒休息的。”

根據判決書,張福如的妻子與王的母親楊關系不好。1996年8月27日,19點左右,路過王家,往王二哥臉上吐口水。吵架後,王得到消息,和他吵了起來。用扁鐵擊打王某左額頭和面部後,王某立即拿起壹根木棍擊打其頭部。當晚22時許,王倒地死亡。

王為何被判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是本案的壹大焦點。部分網友和公眾對此不以為然,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事判斷的依據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而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法院審查認為,案發當日,被告人王某正在用扁鐵擊傷頭部、面部,血流如註,後從現場撿起壹根木棍擊打頭部,致王某倒地,未繼續實施傷害行為。所以第壹害,女王害,沒有繼續害。沒有剝奪王秀平生命的意圖。因此,王的行為不能定性為故意殺人。

兩個。本案量刑是否適當?

案件發生時,農村戶口登記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而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案後,提取了王坪鄉人民政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明王於4月23日1979,到案時已滿17周歲零四個月。因張扣扣的父親、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及相關證人對王的年齡及戶籍證明未提出異議。因此,王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證據確實充分。

那麽,關於本案量刑是否適當,需要註意的是,本案發生時,刑法第97條尚未頒布,法院援引了刑法第79條。根據《刑法》第134條第79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筆者認為,本案屬於民事糾紛,張扣扣母親有過錯,王未成年。法院判處王有期徒刑7年是適當的。如果有疑問,就拿這個案子和張扣扣殺人案對比壹下。王沒有像張扣扣(張扣扣提前準備好了帽子和面具)那樣蓄謀已久,只是暫時反擊;王鄭鈞並沒有像張扣扣那樣壹刀接壹刀捅向被害人(據後來醫護人員反饋:王教軍胃部受傷嚴重,腸子都出來了。)王的脖子都快斷了。王子欣的傷口主要在腹部、胸部和頸部,基本上每個地方都是要害部位。”),王雖然用棍子打了他的頭,但並沒有壹棍子打死他。

網上說王贏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說法,無疑指的是1997刑法。根據1997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79條規定的情形,不能用刑法第97條評價。

3.這種情況下有沒有“頂包”?

有人認為,是因為王未成年,才讓王蓋的包。張扣扣母親的死亡是王家及其兒子王教軍(王父母的兒子王教軍當時不在家)共同傷害所致。在我看來,這完全是胡說八道。試想壹下,為什麽王的學生自己不去做,卻犧牲了兒子的大好前程讓王去做。如果小王福軍不被允許接受這份工作,為什麽他不能得到較輕的判決?

也有人說,王教軍當時是鄉長,利用職權幹涉此案。那時候王教軍才25歲,還是個寫材料的小文書。想象壹下壹份小小的文件會如何幹擾壹個司法案件。

根據法院的審查結果,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和他的姐姐都證明王對毆打負有責任,但他的第三個兒子沒有參與。同時,在場的其他五名證人也證明對王的受傷負有責任。至於張福如和張立波現在的否認,無論他們的論據多麽有力,都無法推翻當年的黑白紅印。

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不存在所謂的“頂包”。

四個。本案判決賠償經濟損失9639.3元是否合適?

有人說:“壹條人命這麽賤,連壹萬塊錢都不值。”這明顯是刻舟求劍,瞎子摸象。1996年,北京的房子才4000平米,企業職工平均月薪大多在100-200元之間。萬元戶在漢中農村很少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三十壹條“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懲處,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而人民法院在確定經濟損失賠償的具體數額時,喪葬費壹般參照當地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職工喪葬費標準。《陜西省人事廳、陜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陜人發[1995]107號)規定,陜西省1996年死亡的工作人員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王的監護人實際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8139.3元,賠償1500元(* * *為9639.3元)。

因此,筆者認為,賠償數額符合相關規定和當時的實際情況。

別提張扣扣是個扶正義的“俠客”了。不要說張扣扣是以血還血的“最後壹個人”。法治社會不允許私刑,現代社會禁止弱肉強食。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同倫復仇早已被刑法所摒棄。在人們法治觀念不斷提高的當下,我們應該自覺摒棄“以牙還牙”的江湖規則。不要讓死者不安,讓生者不安,不要在鍵盤俠的幫助下失去理智,不要在“網絡噴”的肆意喧囂下盲目跟風,不要讓張扣扣這個殺人犯壹次次殺人。張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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