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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扣扣被怎麽判的

如果張口不判死刑,就應該廢除。

濟南刑事律師網摘要關鍵詞:故意殺人,血仇

從張扣扣案的現場解說來看,為張扣扣叫好的人不在少數。

1月8日,漢中中院壹審判處張扣扣死刑。再次告訴我們:22年前的判決沒有錯,正義不應該為殺人案買單。

讓我們跟隨時間的印記回到2018年2月15日。現在是大年三十,舉國上下都充滿了歡樂和芬芳。在魏國和蜀國爭奪的名城南鄭,壹起慘烈的殺人案為當地百姓的年夜飯增添了色彩。、王教軍、王父子怎麽也想不到,年三十的團圓飯被“魔鬼”變成了“斷頭飯”。兇手殘忍無情,刀致命,擊中要害,狂刺,冷酷無情,肆無忌憚。家裏三個男人有壹天飛成了灰,壹時間舉國震驚,百姓驚駭,輿論嘩然。

據悉,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觀察到、王教軍、王及其親屬均已回到家中,準備祭奠祖先。張扣扣戴上帽子和口罩,身後跟著壹把準備好的單刃刀,伺機作案。在從王教軍和王墳前回來的路上,張扣扣用刀捅了王和王教軍幾刀。隨後張扣扣持刀趕到王子欣家,持刀向坐在正房門口的王子欣連刺數刀,致兩人當場死亡,壹人重傷後死亡。隨後張扣扣回到家中,拿著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和裝滿汽油的酒瓶,將王教軍的車玻璃割破,將汽油灑在車後座和車尾並焚燒,隨後張扣扣逃離現場。2018年2月16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欲溜回家取錢。被巡邏民警和武警發現後,翻墻連夜逃跑。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搜捕。2018年2月17日7時45分,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這是壹起毫無爭議的故意殺人案,兇手的罪責無可辯駁。然而壹石激起千層浪,22年前的壹樁舊案卻被“有心人”帶出水面。1996年,張扣扣母親王秀平被故意傷害致死案與張扣扣被害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壹些無良媒體利用大眾的“樸素正義觀”混淆視聽,誇大其詞,把張扣扣包裝成替母報仇的“孝子”,把他粉飾成為民除害的“俠客”,把他刻畫成血債血還的“復仇者”。他們試圖以定性不準、量刑畸輕、程序不當、賠償太少等理由來籠絡公眾。22年前。壹些“網絡噴子”認為法院應該不顧事實判張扣扣無罪,壹些“鍵盤俠”認為張扣扣不顧法律是“英雄的結果”。他們自以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無情地批判司法審判,無休止地冷嘲熱諷受害者家屬,披著正義的外衣發表法盲言論,卻打著道德的旗號散布虛假言論。作者只能說:沒有。

事實勝於雄辯,謠言止於智者。再高明的偽裝,也經不起法律的推敲。再感人的謊言,也經不起事實的篩選。正義不會被歷史扭曲,正義不會因為吹噓而停止。我們不妨擦亮眼睛,解剖22年前故意傷害案的麻雀,剝繭,看看孰是孰非!

壹、王對之死張扣扣母親的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定性是否準確。

據當地村民說,王秀平很不耐煩。直言不諱的村民直接擺擺手,“那是壹張充滿惡意的嘴”。許多村民形容張扣扣的母親“虐待成性,像個潑婦。”時任村支書的王小明記得,1996年張穆去世的時候,村裏有壹個聲音,“哎呀,除了壹次傷害,附近就沒有休息了。”

根據判決書,張福如的妻子與王的母親楊關系不好。1996年8月27日19時許,路過王家時,向王的二哥臉上吐唾沫。爭吵後,王得知的消息,與吵了起來。在用扁鐵打了王的左前額和左臉後,王立即拿起壹根木棍打的頭部。當晚22時許,王倒地死亡。

王為何被判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是本案的壹大焦點。部分網友和公眾對此不以為然,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犯罪判斷的依據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據法庭審查,案發當日,被告人王在用扁鐵將頭部、面部擊傷,血流不止,後從現場撿起壹根木棍擊打頭部,致王倒地,未繼續實施傷害行為。因此,先加害,王後加害,並未繼續加害於。沒有剝奪王秀平生命的意圖。因此,王的行為不能定性為故意殺人。

二。本案量刑是否適當

案件發生時,農村戶口登記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而非公安機關。到案後,公安機關提取了王坪鄉人民政府出具的“王出生於1979年4月23日”的戶籍證明,證明王到案時已滿17周歲零4個月。由於張扣扣的父親即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及相關證人對王的年齡及戶籍證明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本院認定王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證據確實充分。

那麽,關於本案量刑是否適當,需要註意的是,本案案發時,刑法97條尚未頒布,法院引用了刑法79條。根據刑法第79條第1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筆者認為,本案系民事糾紛,張扣扣的母親有過錯,王未成年,法院判處王有期徒刑7年是適當的。如果有疑問,不妨將此案與張扣扣殺人案進行對比。王並沒有像張扣扣(張扣扣事先準備好了自己的帽子和面具)等作案工具那樣蓄謀已久,而是暫時進行了反擊;王鄭鈞並沒有像張扣扣那樣接連刺中被害人(據後來醫護人員反饋:王教軍胃部受傷嚴重,“腸子都出來了”王的脖子都快斷了。王子欣的傷口主要在腹部、胸部和頸部,基本上每壹處都是要害部位。”),盡管王用棍子打了的頭,但他並沒有壹棍子接壹棍子地打死。

在網上,王應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說法,無疑指的是1997年的刑法。根據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能用刑法97條來評價刑法79條規定的案件。

3.本案是否存在“頂包”的情況?

有人認為是因為王未成年,才讓王捂包,張扣扣的母親之死是王家父子***同加害所致(王家長子王教軍當時不在家)。在我看來,這完全是胡說八道。試想當時王系的學生為什麽不自己去頂包,卻犧牲了兒子的大好前程讓王去頂包?如果不允許小王福軍接受這份工作,他為什麽不能得到較輕的判決?

也有人說,當時王教軍是鄉長,利用職權幹涉此案。那時候王教軍才25歲,還是個寫材料的小文檔。想象壹下,壹份小小的文件會如何幹擾司法案件。

根據法院的審查結果,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和他的妹妹都證明王對毆打負有責任,而和他的第三個兒子沒有參與。同時,在場的其他五名證人也證明對王的傷害負有責任。至於張福如和張立波現在的否認,無論他們的論據多麽有力,都無法推翻當年的白紙黑字和紅印章。

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不存在所謂的“頂包”。

四。本案判決賠償經濟損失9639.3元是否合適?

有人說:“壹條人命這麽賤,連壹萬塊錢都不值。”這明顯是刻舟求劍,瞎子摸象。1996年北京的房子才4000平,企業員工平均月薪大多在100-200元之間。萬元戶在漢中農村很少見。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十壹條“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懲處,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的賠償”,而人民法院在確定經濟損失賠償的具體數額時,喪葬費壹般參照當地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職工喪葬費標準。陜西省人事廳、陜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陜人發〔1995〕107號)規定,陜西省1996年死亡的工作人員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王的監護人實際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費用8139.3元,賠償1500元(***計9639.3元)。

因此,筆者認為,賠償數額符合相關規定和當時的實際情況。

別提張扣扣是個扶正義的“俠客”了。不要說張扣扣是以血還血的“最後壹人”。法治社會不允許私刑,現代社會禁止叢林法則。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同倫復仇早已被刑法所摒棄。在人們法治觀念不斷提高的當下,我們應該自覺摒棄“以牙還牙”的江湖法則。不要讓死者不安,讓生者不安,不要在鍵盤俠的幫助下失去理智,不要在“網絡噴”的肆意喧囂下盲目跟風,不要讓張扣扣這個“殺人魔”殺了又“殺”。張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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