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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報壹男子不在案發現場卻被關269天,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這種情況下,他是完全可以申請賠償,並且能夠得到賠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允許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天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據報道,9月30日,該男子收到了河南桐柏縣檢察院下達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給予其國家賠償***計12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9.3萬余元,精神為撫慰金2.7萬余元。

事情是這樣的,唐河縣青年陳德寶,齊中平等5人在2015年1月20日晚沖進了壹家美發店裏面亂砸東西,但是在案發當晚,齊中平正在遙遠的河北唐山,並不在案發現場,但是卻被抓起來關押了269天。

其實我們可以發現我國被誤審或者誤判的案子並不在少數,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就是張玉環的案子,他被關押了27年後無罪釋放,從張玉環的自述中我們得知,當年是因為言行逼供,屈打成招,所以形成的冤案,判刑後不斷的申訴,但是並沒有得到回應,直到追求真相的同鄉張幼玲幫忙聯系了記者和律師,這個案件才得以重新梳理。雖然說國家給予了賠償,但是這27年的時間是無價的,並且還是被冤枉著坐了27年的牢,他的母親和孩子都在家裏等著他。

社會穩定需要司法公平公正,檢察院有壹句話說得很好,絕不放過任何壹個當年制造冤案的人,知法犯法者還應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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