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發的律師函就是催收方發送給欠款人員的告知書、催告書、恐嚇信,或者稱為“最後通牒”之類的。如果欠款人看著不順眼,那就把律師函直接丟到垃圾桶裏。至於放貸方是否起訴欠款人、欠款是否構成犯罪之類的,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用律師函對某壹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欠款人不如期歸還借款的,放貸方有權通過法律渠道進行追討,告知欠款人要被起訴之類的話,不管是真起訴還是真嚇唬,這都是放貸方的權利,無可非議。問題是有些律師函嚇唬欠款人說不如期歸還就構成犯罪,要坐牢之話的。他們為啥不給欠款人講清具體構成何罪?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麽?純粹就是嚇唬人的用詞,欺負咱老百姓不懂法。律師函本身是民商活動中壹種嚴肅的法律文件,現在用在網貸催款行為中,幾乎是壹張廢紙,不具備法律效力。
想查實律師函真偽,可以在律師所在地的司法局網站上查壹下看有沒有載明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然後再通過該律師事務所公開的聯系方式進行核實。
網貸催款律師函經常用“犯罪”來嚇唬欠款人,以達到催收目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分析壹下,網貸不還是否會真的構成犯罪。以下是兩種常見的“罪名”以及分析:
1、網貸不還,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因為網貸不用“卡”,與信用卡無關,也就不會構成這個罪名。只有使用銀行卡發放的信用卡透支,才會涉及這個罪名。
2、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這個罪名的,放貸方需是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沒有經過合法批準的放貸機構,不算金融機構。其次要求貸款人在貸款時提供了虛假證明材料,偽造的銀行卡流水記錄也屬於虛假證明。最後壹點是占為已有據不歸還。也就是說,妳有能力歸還而不還。
如果自己網貸後,因為失業、生病、生意失敗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認定為“占為已有”,自己想還沒有辦法掙錢來還,這僅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