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售假情況可以立案處理?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加上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遇到假貨,可以向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雙方主張賠償,也可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為了維權方便,消費者壹般選擇起訴網絡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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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140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