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是我國人身權的壹項重要內容,隨著我國人民人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和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有關名譽權糾紛的案件近幾年也有不斷增加的趨勢。以下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歡迎閱讀!
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篇1:
案例壹:徐大雯與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名譽權民事糾紛案
(壹)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淩晨1時許,著名導演謝晉因心源性猝死,逝世於酒店客房內。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網博客、搜狐博客、騰訊網博客上分別上傳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謝晉和劉xx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xx!》等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xx在海外育有壹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內容。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網博客、網易網博客分別上傳了《劉信達願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劉信達:美?確是李?女兒,照片確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預言件件應驗!》《宋祖德的22大精準預言!》等文章,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內容。2008年10月至11月間,齊魯電視臺、成都商報社、新京報社、華西都市報社、黑龍江日報報業集團生活報社、天府早報社的記者紛紛通過電話采訪了宋祖德。宋祖德稱前述文章其有確鑿證據,齊魯電視臺及各報社紛紛予以了報道。成都商報社記者在追問宋祖德得知消息來源於劉信達後,還通過電話采訪了劉信達。劉信達對記者稱系自己告訴了宋祖德,並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內容壹致的描述。徐大雯以宋祖德、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請求停止侵害、撤銷博客文章、在相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博客註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宋祖德、劉信達各自上傳誹謗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稱消息來源於劉信達的?親耳所聞、親眼所見?,而劉信達則通過向博客上傳文章和向求證媒體敘述的方式,公然宣稱其親耳聽見了事件過程並告訴了宋祖德。兩人不僅各自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且對於侵犯謝晉的名譽有意思聯絡,構成***同侵權。誹謗文章在謝晉逝世的次日即公開發表,在此後報刊等媒體的求證過程中繼續詆毀謝晉名譽,主觀過錯十分明顯。宋祖德、劉信達利用互聯網公開發表不實言論,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範圍內遭到不法侵害,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侵權手段十分惡劣,使謝晉遺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擊。綜上,判決宋祖德、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89951.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0元。宋祖德、劉信達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三)典型意義:精神損害賠償應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
本案是壹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正如壹、二審判決所言,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表達壹樣,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博客開設者應當對博客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兩被告利用互聯網和其他媒體侵犯謝晉名譽,法院根據其行為的主觀過錯、侵權手段的惡劣程度、侵權結果等因素,判處較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侵權責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案例二:蔡繼明與百度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
(壹)基本案情
原告作為政協委員公開發表假日改革提案後,引起社會輿論關註。網絡用戶於百度貼吧中開設的?蔡繼明吧?內,發表了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文字和圖片信息,且蔡繼明的個人手機號碼、家庭電話等個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貼吧?首頁分別規定了使用?百度貼吧?的基本規則和投訴方式及規則。其中規定,任何用戶發現貼吧帖子內容涉嫌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違反貼吧協議的,有權按貼吧投訴規則進行投訴。蔡繼明委托梁文燕以電話方式與百度公司就涉案貼吧進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處理,梁文燕又申請作?蔡繼明貼吧?管理員,未獲通過,後梁文燕發信息給貼吧管理組申請刪除該貼吧侵權帖子,但該管理組未予答復。2009年10月13日,蔡繼明委托律師向百度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該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刪除侵權言論並關閉蔡繼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該律師函後,刪除了?蔡繼明吧?中涉嫌侵權的網貼。蔡繼明起訴百度公司請求刪除侵權信息,關閉蔡繼明吧、披露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及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壹審認為,百度貼吧服務是以特定的電子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網絡服務,法律並未課以網絡服務商對貼吧內的帖子逐壹審查的法律義務,因此,不能因在網絡服務商提供的電子公告服務中出現了涉嫌侵犯個人民事權益的事實就當然推定其應當?知道?該侵權事實。根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絡服務商僅需對其電子公告平臺上發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權益的侵權信息承擔?事前提示?及?事後監管?的義務,提供權利人方便投訴的渠道並保證該投訴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後監督義務,未違反法定註意義務。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繼明律師函後,立即對侵權信息進行了刪除處理,不承擔侵權責任。由於百度公司已經刪除了侵權信息並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權信息發布,蔡繼明繼續要求百度公司關閉涉訴貼吧於法無據,且蔡繼明因公眾關註的?國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動成為公眾人物,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出於輿論監督及言論自由的考慮,應當允許公眾通過各種渠道發表不同的聲音,只要不對蔡繼明本人進行惡意的人身攻擊及侮辱即可。而?蔡繼明吧?只是公眾輿論對公眾人物和公眾事件發表言論的渠道,以?蔡繼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輿論關註的焦點,其本身並無侵害其姓名權的故意,對關閉蔡繼明吧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蔡繼明訴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關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未直接向蔡繼明提供侵權網絡用戶信息,並無過錯。蔡繼明訴訟請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當庭表示在技術上可以提供,故蔡繼明要求百度公司通過法院向蔡繼明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信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壹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訴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直至蔡繼明委托發出正式的律師函,才采取刪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訴後和蔡繼明發出正式律師函這壹時間段怠於履行事後管理的義務,致使網絡用戶侵犯蔡繼明的損害後果擴大,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百度公司應當賠償蔡繼明精神撫慰金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不宜僅以侵權信息的出現即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
本案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邊界問題,在三個方面具有參考意義:壹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關系,只要通知人滿足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訴至原告律師函送達之間這壹段期間的責任由百度公司承擔,即以此為前提。二是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網絡用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不能僅以其提供的服務中出現了侵權事實就當然推定其應當?知道?。三是要註意把握對公眾人物的監督、表達自由與侵權之間的界限,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壹、二審法院對刪除蔡繼明吧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當。
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篇2:壹、案例文本
2000年11月的壹天晚上,俞某在網友聚會上認識了網名?紅顏靜?的女孩張某。2001年3月至5月,俞某以?大躍進?的網名在e龍西祠胡同網站的公開討論版(BBS)上連續發出大量帖子,稱?紅顏靜?是個?水性楊花的網絡三陪女?,?我和?紅顏靜?有壹腿?,?紅顏靜?與他網戀並懷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詞,有壹些文字不堪入目。張某數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為未果,遂將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這就是所謂的中國?網絡名譽侵權第壹案?。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根據已被大量證據證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壹審判決:網名為?大躍進?的俞某侵權事實成立,向網名為?紅顏靜?的原告張某在西祠網站上賠禮道歉,並賠償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05期。)
二、思考討論題
(壹)俞某要不要對自己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上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二)俞某的行為侵犯了張某何種權利?
(三)俞某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三、案例分析
網絡空間,是指包括BBS/論壇、貼吧、公告欄、群組討論、在線聊天、交友、個人空間、無線增值服務等形式在內的網上交流空間。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生活的網絡化、信息化。
網絡空間盡管是虛擬的,但是網絡空間背後的人們的行為,卻是客觀實在的。虛擬社會是現實世界的真實反映。作為人類科技高度發達的產物的網絡空間,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場所,像現實社會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壹樣,網絡空間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網絡空間並不是無法無天、可以為所欲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空間侵犯國家、社會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會在《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網絡空間上的行為壹樣要遵守現實社會的法律。網絡空間的行為如果違反法律,壹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名譽,是社會上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人格權的壹種,是指公民、法人獲得社會客觀、公正評價的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的名譽。
俞某和張某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並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聚會,已經相互認識並且相互知道網名所對應的人,且張某的?紅顏靜?網名及其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紅顏靜?不再僅僅是網絡上的虛擬身份。知道對方真實身份的網友間,雖然繼續以網名在網上進行交流,但此時的交流已經不局限於虛擬的網絡空間,交流對象也不再是虛擬的人,而是具有了現實性和針對性。
俞某通過網站的公開討論版,以?大躍進?的網名數次發表針對?紅顏靜?即張某的言論,捏造事實,使用侮辱性語言貶低?紅顏靜?即張某的人格,在在主觀上具有對張某的名譽進行貶損的惡意,客觀地實施了侵權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降低了他人對張某的社會評價,構成了侵犯張某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張某的名譽權後,張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於法有據,應當得到法院支持。關於原告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判令被告俞某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受案法院根據俞某違法行為造成的實際影響酌情確定。
四、教學建議
1.本案例的教學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的教學目的在於培養和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大學生綜合運用法律規範分析、判斷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訓練大學生的法律思維。
本案例適合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2008年版)的第五章第三節?公***生活中的法律規範?,或者第八章第二節?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中使用,在講到全國人大會《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或者民事權利制度時,可以使用本案例進行案例教學。
2.本案例使用過程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本案例的關鍵是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對俞某行為的法律性質作出判斷,然後在準確定性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作出處理。
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篇3:2001年6月期間,在北京賽龍家園網業主委員會美麗家園的BBS論壇上,壹網民發表名為《我在美麗園的36種死法》的帖子。其中有這樣的語句:?被德蠅騙去50元錢,後悔死;開發商答應德蠅和高螈又免物業費又調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蠅在業主大會上的拙劣表演,笑死;與德蠅這樣的小醜做鄰居,臊死。?此後,又有《德楹就是這樣做的》等文章出現,稱德楹?以當時委托登記的128戶業主為籌碼,私自與開發商、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達成協議,出賣業主利益?。當年7月13日15時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業主代表(指德蠅)無權與公司簽協議》的文章。
作為美麗園業主委員會代表德楹、高原兩人認為,稱文中?德蠅?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對事實的捏造,嚴重損害了兩人的名譽權和公眾形象,降低了其社會評價。故他們認為,對此賽龍網未盡到審查和刪除的管理義務並拒絕提供侵權文章作者的資料,應承擔相應責任,⑵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為上網者提供服務,不得隨意刪除信息,因此賽龍網刊登侵權文章無主觀過錯。此外,因原告提出時間已超過網站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賽龍網提供文章作者個人資料的要求。並當庭宣判賽龍網公司行為合法且無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兩原告當即表示不服判決將繼續上訴。
這是我國首例涉及網上電子公告服務(BBS)名譽侵權案。僅從案情出發,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大體有這樣幾個原因:(1)沒有在網站信息記錄保存的規定時間60天內,要求通過網站找出發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對於三篇文章及相關文字涉及的侵權內容,如?德蠅?、?高螈?等文字除特定範圍內的知情者外,社會公眾難以判斷這些文字是在貶損特定的民事主體的人格,賽龍網公司的行為並無主觀過錯;(3)作為網絡服務商的賽龍網公司,為用戶提供網上服務,負有不得隨意刪除用戶信息的義務。
原告實質性敗訴是由於沒有在規定的60天裏,要求網站找出信息發布者,而對於原因(2)(3)法院的判決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條是關於網上文字的影響範圍,法院沒有明確指出判斷網上信息影響範圍的標準;對於第三條更是基於壹個先入為主的判斷,即發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帶有侮辱、誹謗性質,作為網絡服務商的賽龍公司,當然應當盡到刪除的義務。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應出網絡名譽侵權案的特殊性。
壹般新聞侵犯名譽權的理論分析
公民的言論自由是現代社會中公民享有的壹項基本人權,是公民參政議政,進行輿論監督的基本前提。現代社會中,大眾傳媒是公民輿論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負著輿論監督的任務,是社會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標誌,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僅是大眾傳媒實現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民主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