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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的區別如下

1.侵權很難認定。

任何侵權行為的認定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也就是證據。然而,數字技術的應用使得網絡上的證據失去了其獨創性。網絡中的數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表示的物理狀態組成的離散信號,沒有連續性。修改刪除難以發現和識別,且不穩定多變,網絡中信息的證據能力存疑。此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七類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基於法定證據原則,如果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不在法定種類範圍內,就很難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在網絡侵權認定中起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態,法律地位不明確,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力。

2.侵權主體具有復雜性和隱秘性。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環境中的獨特主體,網絡的運行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參與,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經常卷入大量的網絡侵權糾紛。而且人們在網上可以根據自己的愛好自由使用姓名甚至匿名,這給實踐中侵權人的認定帶來了技術難題。

3.侵權的後果又廣又快。

網絡的全球覆蓋,突破了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的地域限制,模糊了地域和國家的界限,溝通了地球的每壹個角落;網絡的交互性和實時性使得網上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可想而知,網絡侵權的後果會迅速波及全球,但權利人卻無可奈何。

4.管轄權定位不準

適用被告所在地法律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是各國法院的通行做法。然而,互聯網將世界各地的計算機及其網絡連接成壹個獨特的網絡空間,同壹侵權行為往往關聯幾個地點,物理地點在網絡空間的意義不大,從而動搖了網絡空間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

5.自救是無力的

互聯網的誕生引發了社會存在各個領域的深刻革命,並散發出不可估量的活力和創造力,對人類世界產生了積極影響。但與此同時,網絡也成為壹些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有利工具。侵權人利用其網絡技術的優勢和法律的滯後性弱點,在網絡中肆意妄為,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害人往往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找不到侵權人和證據而無能為力。

溫州律師/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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