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詐騙辯護律師的辯護內容有哪些?
電信詐騙辯護律師的辯護內容包括:被訴方詳細的個人基本信息;不應認定當事人欺詐的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在刑事拘留期間,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調查,並積極舉報其他團夥,故申請減輕處罰;答辯的具體時間;簽約等。
二、電信詐騙的概念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被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被害人向犯罪分子匯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2016 12.20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再次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第三,懲治電信詐騙
2011年4月7日,最高法院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騙將被嚴懲。本司法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並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詐騙犯罪形勢,將最低定罪門檻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根據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654.38+0000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654.38+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50萬元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將電信詐騙界定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規定了五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的。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欺詐;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解釋,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個以上,詐騙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明知是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他人的,以同罪論處。
隨著近年來網絡通信的快速發展,很多不法分子有針對性地利用電信詐騙百姓,手段多樣,流失率高。很多人被騙,財產損失。國家已經迅速制定頒布了電信詐騙案件處罰措施體系,我們也呼籲大家積極舉報身邊的詐騙,全社會共同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