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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受害人請律師有用嗎

法律分析:肯定的說請律師有著壹定的作用,刑事拘留後進入了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只要當事人無論涉嫌什麽罪,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定罪,都不能稱為罪犯,也就沒有案底,所以請律師最好介入的時間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不允放家屬或親屬探望,只有律師可以見到當事人,所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什麽罪當事人是否受到刑訊在這個階段律師會見過當事人後,基本上就可以確定案子的復雜程度和當事人是否要負刑責,如果輕節輕微,可以直接辦理取保侯審,有刑訊可以控告,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不受人身侵害,所以壹般刑事案件建議最好在公安偵查階段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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