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分析壹下詐騙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協議,借款人不按時還款而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不負刑事責任。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是各類公私財物。詐騙罪的主體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自願”交出財物。網絡詐騙的抗辯怎麽寫?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犯罪的壹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所得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擁有的財產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從而侵犯他人對特定財產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第壹,看借貸時借貸雙方的關系。壹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認識、相互交流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詐騙往往發生在雙方認識後不久,以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二是看借貸關系產生的原因。在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困難,壹時無法解決,才向他人借款。而那些以借貸為名實施詐騙的人,往往編造虛假的、難以啟齒的事實,或者以高額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的同情或信任。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不能按時歸還的原因。正當借貸關系,借款人不否認借貸關系,並表示會盡量歸還。即使不能按時歸還,也往往是因為客觀存在不以其意誌為轉移的困難。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於以借款為名實施詐騙的行為。其次,被告人劉的借款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1、被告人劉的行為說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通常被認為是“借”錢而不打算償還。人的主觀思想是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網絡詐騙的抗辯怎麽寫?向被告借的錢,大部分不是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用於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這壹事實,辯護人得出了相反的結論:被告人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上事實可以概括為“先借後還”(壹般來說就是“拆東墻補西墻”)。顯然,被告人劉的客觀表現不是不還,而是借錢還債。這壹行為本身就說明被告人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壹,“償還前債”是指被告人劉不存在非法占有前債的目的,否則是否要借款還債?其次,所借“後債”用於償還前債,說明“後債”的目的是還債,而不是非法占有“後債”。而註冊公司、投資開發東門地塊都與管理有關,那麽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被告人劉的借款除用於生產經營外,用於償還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歸還,是因為各種塬客觀上無法歸還,而不是能夠歸還,是“願而不能”,不是拖欠債務。2.被告人劉客觀上沒有實施“隱瞞事實、捏造事實”的行為。起訴書稱,“被告人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仍隱瞞公司虧損和債務的真相,編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從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得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會表示資金周轉困難,自己的公司也從未編造過如何賺錢。公司確實在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借款人從未詢問過被告公司的經營情況。犯罪嫌疑人通常會請專業律師為自己辯護,既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辯護。希望大家都能提高警惕,天上不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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