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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曝河南新鄉59歲醫生上班期間被捅數刀。醫院:確實是這樣。

65438+10月16日晚,有網友在網上發帖稱,河南新鄉市壹名精神科醫生看病時被患者連刺5刀,生命垂危。此消息壹經發出,迅速引起網友關註。

59歲精神病醫生工作時被刺數刀。

16晚,天目新聞記者聯系到被刺醫生的女兒張莉,她告訴了記者事情的經過。“我父親已經59歲了。他是新鄉市主辦的縣級市長春精神病醫院的精神科醫生。”張莉說事情發生在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1的早上。“聽父親的同事說,當時父親正在門診給病人看病,受傷的人突然闖進辦公室,從口袋裏掏出壹把長約7厘米的水果刀,刺向父親。”

張莉說,隔壁診所的醫生在聽到他父親大聲呼救後,立即沖進辦公室制服了傷者。“我父親當時已經被傷者捅了好幾刀,包括頭部、面部和背部。父親立即被送進手術室搶救,做了開胸手術。目前情況趨於穩定,但體內仍充滿各種儀器。”

據張莉了解,傷者是長垣精神病醫院的壹名住院病人。聽說他有多年精神病史,是他父親之前的病人。“目前還不清楚傷者是否壹直由我父親負責,但經過評估已經出院近1個月。這次據說是回來拿藥的。”張莉告訴記者,16當天下午,法醫對父親的傷情做了相關鑒定,“看看是輕傷還是重傷。”

資料圖與圖文無關。

65438+10月17日上午,天目新聞致電長垣精神病醫院,工作人員證實此事屬實,但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長垣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壹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此事。

律師:有必要對傷者進行精神鑒定。

雖然目前父親的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但看到父親躺在病床上,張莉不禁要問,如果傷者被證明已經喪失了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那麽父親所經歷的痛苦應該由誰來負責?長垣精神病醫院作為承擔長垣市重性精神障礙管理、精神衛生服務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康復的醫院,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和安全措施。有必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天目新聞記者就此咨詢了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新偉、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藍。

袁新偉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資料圖與圖文無關。

藍律師告訴天目新聞記者,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行為人進行精神鑒定,診斷行為人是否已經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而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肇事者捅傷了醫生,如果醫生達到輕傷二級以上,就有可能刑事立案。”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醫院是否承擔連帶責任,藍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針對醫生的特定的、意外的故意傷害案件,醫院壹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醫院確實需要加強安保,讓醫生的執業環境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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