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認為,如果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當事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有律師指出,這壹事件的基本事實還有待司法機關認定,當事人可能反訴以嶺藥業侵犯名譽權。
↑聶盛喆微博發出截圖
網民的訃告被認為侵犯了名譽權。
臨終前給朋友打電話“孫膠囊”
以嶺藥業發出律師函,要求公開道歉。
65438 10月6日,微博用戶聶在微博中寫道,“今天很高興收到連花清瘟生產廠家以嶺藥業的律師函,規範、旗幟鮮明、有文化、充滿善意。但對我的建議、批評和要求,我有點不解和不滿。”聶盛喆還表示,他將在微博中征求意見,並以民意調查的形式做出是否道歉的決定。
這篇文章的圖片是壹封兩頁的律師函,落款都是落款,署名都是北京彭嵐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稱,“北京市彭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石家莊以嶺藥業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張啟準律師就聶在新浪微博平臺、微信朋友圈的言論發函,侵害委托人名譽權。”
這件事的起因是聶於2022年2月22日在社交平臺上發布的壹則訃告,65438。當日,聶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稱,“四川大學江蘇校友會優秀校友王同誌,因重感冒,於2022年2月26日7時07分不幸逝世,享年39歲。”
該網友發布的訃告還提到“王同誌生前堅持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因此,以嶺藥業在律師函中提到,聶盛喆“利用死者的死亡,以走私貨物的方式,將死者與連花清瘟膠囊用文字和圖片進行隱性結合,意圖以死者的死亡貶損連花清瘟膠囊和委托人。”“大量含有上述侵權言論的文章和對。
律師函稱,聶盛喆的行為“給委托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誤導了不明真相的網民和消費者,損害了委托人良好的品牌形象,降低了委托人的社會評價,貶低了委托人的良好聲譽,給委托人帶來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以嶺藥業要求聶盛喆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消除不良影響,公開道歉不少於90天。
↑王的朋友圈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註意到,《聶65438》2月22日發布的訃告圖片中,有壹張王的朋友圈截圖。截圖中確實有壹張他手裏拿著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還有壹張他手裏拿著撲熱息痛片的圖片。截圖標題說“現在心跳壹分鐘106,吃不下了。”
以嶺藥業:
如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法務部會收集證據,采取相應措施。
6月65438+10月10,聶盛喆再次發微博,分享了壹封寫給律師的信,署名為“聶無明”,稱“這樣寫可能更準確”紅星新聞記者隨後給聶微博賬號寫私信預約,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65438+10月11,紅星新聞記者多次向北京彭嵐律師事務所和張啟準律師事務所求證律師函的真實性,截至發稿無人接聽。據公開媒體報道,對於未來是否起訴聶,彭嵐律師事務所曾表示,公司只是代理人,不能決定相關事宜,最終決定取決於委托人以嶺藥業。
65438+10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撥打以嶺藥業董秘辦座機,接線員回復稱,公司將通過向發訃告稱朋友有“死前烘幹連花清瘟膠囊”等類似誹謗和謠言的網友發律師函的方式表達態度。如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會按照相應的程序采取相應的措施,法律部會收集證據。“我們正在遵循相應的程序。這個程序壹定是在某個階段。如果我們符合信息披露標準,我們將進行公開披露。”此外,其還表示,以嶺藥業的股價和經營狀況不僅受訴訟影響,還與資金、市場關註度等諸多因素有關。
據以嶺藥業官網顯示,石家莊以嶺藥業有限公司成立於6月1992。先後承擔了國家973、國家863等國家級、省部級項目40余項,研發了治療冠心病、腦梗塞的通心絡膠囊,治療心律失常的參松養心膠囊,速度和速度並重,擁有專利新藥10多項,如治療慢性心力衰竭標本兼治的芪藶強心膠囊,治療普通感冒和流行性感冒的連花清瘟膠囊等。截止2020年6月36日65438+2月36日,已獲得專利660項,獲國家科技進步獎30余項。
其中,連花清瘟膠囊/顆粒是在中醫絡病理論指導下研發的治療感冒和流行性感冒的專利新藥,是通過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藥品快速審批通道批準的新藥品種。治療感冒、流感的中成藥,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進入美國FDA進行治療流感的中成藥臨床研究。上市以來,在國家衛計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診療方案和指南中被推薦20余次。
律師說:
基本事實需要司法認定。
公職律師函可能構成名譽侵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根據憲法第五十壹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即公民的言論自由受到限制,前提是不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趙良善指出,聶有權發表意見,但其意見不得侵犯以嶺藥業的名譽權,否則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名譽權保護的是公眾的壹般評價,侵犯名譽權的常見方式是侮辱和誹謗,從而降低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
趙良善認為,聶所發微博的主要內容雖然屬於客觀事實陳述,而非誹謗,但具有詆毀、侮辱蓮花清瘟醫藥的意思。
“聶盛喆最終是否構成侵權,還需要法院結合以嶺藥業提供的證據來判斷。”趙良善律師指出,如果法院審理後認定聶的言論導致公眾對連花清瘟藥品的社會評價降低,那麽聶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對以嶺藥業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主席張信年律師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任何壹個社會主體都沒有不受質疑和批評的權利和權利。任何公民還依法享有言論自由、表達意見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
“但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目前司法機關還沒有認定,還很難明確。”張律師介紹,根據訃告和律師函的內容,“王同誌生前堅持發朋友圈,曬蓮花清瘟膠囊”等內容所述的基本事實是否系捏造,還有待法院查明。
張律師認為,在沒有司法認定難以知道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下,公開流傳的律師函堅信訃告作者構成侵權,並出言不遜,可能對聶構成名譽侵權。因此,以嶺藥業起訴侵犯名譽權的,可以反訴。
紅星新聞記者蔡曉儀·景嵐
編輯關麗編輯李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