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罰金兩部分。
1,拘役在壹個月至六個月的幅度內確定;
2.罰金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後果等犯罪情節,兼顧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
關於以危險方法處罰醉駕,請參考以下幾點:
1,根據《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的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醉酒駕駛是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行為。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處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2.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較低,沒有其他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決定。
3.拘役最長期限為37天。不取保候審的,刑事拘留後逮捕判刑,刑事拘留期滿不釋放。
4.被交警扣押的車輛,可以由車主或犯罪嫌疑人直接向交警部門申請放行。
酒後駕車應按以下標準處罰:
(1)醉酒駕駛的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拘留並處罰金;並且交通部門將被約束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禁止駕駛五年;
(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或者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