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3 17:29:36源於網絡。
威海市紀委為什麽不將劉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立案?
——威海官員腐敗政治系列報道之壹。
閱讀提示據辯護人和參加庭審的知情人介紹,2065438+2003年9月29日,威海王鳳鳴涉嫌利用家人周雁斌的職務便利受賄壹案,在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第壹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當庭提出:我早前在審查起訴階段舉報了犯罪嫌疑人劉的犯罪事實,威海市紀委故意包庇劉的事實沒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
公訴人周當庭口頭答復被告人:妳報告劉新的犯罪事實無法查證。威海市紀委已對劉的原犯罪事實進行了調查並作出決定,本院檢察院不再對此案進行調查。
深入剖析我暫且不爭論威海市檢察院是否應該查處被告人王鳳鳴的舉報。現將威海市紀委、監察局對劉索賄受賄、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犯罪壹案作出的處理決定,予以公布,以饗讀者。
1.舉報人舉報劉夥同永興物業法人於春偉等物業公司,虛報小區改造項目騙取財政資金,違規撥付2008年至2011工程進度款。見附件1。
2.威海市紀委對劉的紀律處分決定見附件2。
從威海市紀委監察局對劉的處理決定來看,決定書中記載:“劉在擔任威海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索取並非法收受威海嘉興、永興、富潤、開元、祥雲等物業公司財務* * *共計人民幣52.88萬元;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 * * 80.75萬元;設立小金庫64.55萬元。......劉作為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應負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劉同誌留黨察看壹年處分。”
威海市紀委常委會作出並經威海市委常委會批準的決定是否正確?官場是否存在腐敗的權錢交易?
我們查閱了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嚴重的,並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刑法規定的單位行賄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在單位受賄罪的規定第四部分明確規定,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嚴重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單位受賄金額65438+萬余元。威海市物業管理處作為獨立的國有事業單位,索要並收受管理對象50余萬元,遠超法定定罪標準。威海市紀委、威海市監察局為什麽不將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鐘發第200318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黨紀調查,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由作出或者批準決定的黨組織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我國黨紀、行政法規和司法規定,劉的犯罪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那為什麽威海市紀委監察局拒絕移送呢?威海市委、市政府常委如何研究審批決定?這個決定是權貴集體腐敗,還是某個政權的權貴為了政治迫害而陷害周雁斌?連省長都是受史的委托和操縱,去幫助威海更大的腐敗利益集團。他擔心對他的黨羽劉犯罪行為的深入調查會暴露他們的腐敗行為。權錢交易呢?
我們再來看威海市市長在對劉作出處分決定後,在威海市建委系統的研究會議上是怎麽說的。據熟悉調研會議的人士描述,省長說要保護劉,因為他的問題在中共十八大之前就暴露出來了,所以我們做出了保護他的決定。由於作者不在現場,無法確定負責人的原話,但我相信建委系統的領導和參加這次調研會的幹部會有內心的確信。也許威海官場上像劉這樣的腐敗只是壹只“蚊子”,還沒有達到中紀委要求老虎蒼蠅壹起打的標準。
縱觀威海市紀委對劉涉嫌犯罪的調查,市紀委並沒有對劉進行“雙規”,而是采取了日常問話的方式。調查從2012年2月開始,經過半年的訊問,劉白天被紀委訊問,晚上回來召集各個物業公司的領導,就如何向紀委出具證據,如何隱藏銷毀犯罪證據等問題相互勾結。
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劉及其家人還多次找時任威海市房管局局長的說情。被周雁斌拒絕後,他們威脅周雁斌說:“他上面有人,妳不保護我的問題,我們就讓他下來查妳。”調查期間,威海市永興物業服務中心法人於春偉通過編造虛假涉案工程賬目獲取不正當利益,向劉行賄。他還讓的家屬給她捎個信,讓她給說情,以掩蓋他和劉謊報工程款、騙取財政資金的犯罪事實。
因的“幫助”未能達到劉、於春偉的期望,劉及其家人,在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石、房管局副局長王淑華的控制下,夥同威海永興物業服務中心於春偉,編造劉家人為家庭裝修工程支付654.38+0.5萬元的事實,並向周彥斌舉報。註意客觀事實是,劉、、從未開過任何藥店,甚至成人用品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
劉的犯罪事實是在威海市紀委核實並於2012年8月作出生效決定後,才由舉報的。威海市紀委雖對其給予黨內處分,但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威海市紀委未將劉的犯罪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其瞞報事實和紀委再次包庇其犯罪事實。但威海市人民檢察院並未對其舉報進行任何調查,故回復稱,以新罪尚未查實,原罪委已作出決定為由,檢察官檢察院不予重新調查。在此,我想請問是誰給了妳這個特權的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拒絕受理舉報,剝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是誰指使或者阻礙妳們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進行調查的?還是威海市檢察院的司法壹把手也被腐敗集團石收買了?
作為威海周雁斌涉嫌受賄案的辯護人,利用影響力,我發現威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偵辦此案過程中,威海官場存在多起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就像被告人梁華軍、證人周愛英的腐敗事實壹樣...我多次向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紀委、威海市政法委、威海市人民檢察院、威海市人民法院的所有相關領導反映、舉報、控告。
這些舉報、舉報、控告已經發出好幾年了,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回應。我完全有理由懷疑,威海市的官場中,還有更多的官員與石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劉的犯罪之所以不能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根本利益在於挖泥揭蘿蔔。威海的政治官場完全籠罩在腐敗的白色恐怖之中。時至今日,為什麽威海市紀委對劉所犯罪行沒有移送司法機關立案並曝光?今後,我將用事實證據逐壹解決威海官場的腐敗政治,也摸摸這些“老虎”權貴的腐敗屁股,讓他們的腐敗行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引起社會各界的關註和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