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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人身安全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1,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猥褻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5.其他惡劣情況。

人身威脅立案後,公安機關需要查明哪些事實?

(壹)是否存在犯罪行為;

(二)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能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的;

(八)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人身威脅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麽?

(壹)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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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

威脅受害人買賣商品,強迫受害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受害人接受服務。

向受害者發送或傳播恐嚇、暴力或威脅信息,或辱罵和侮辱受害者的不當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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