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審查和判斷,提高辦理刑事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和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16 10 65438發布。
《規定》第壹條規定,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1,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收集、提取、調取、審查有關證據,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也就是說,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屬於電子數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這是微博、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首次被納入證據範圍。
擴展數據:
微信可以作為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在壹定情況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前提必須符合訴訟證據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微信聊天記錄應當是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的,其內容能夠被對方知曉並以壹定方式復制。
其次,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聯系,以此來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本身的內容應該與案件事實有關。
第三,微信聊天記錄壹定要合法。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作為壹種新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收集,應該不同於普通證據的收集。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取的,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此外,中國法律規定了有限的證據類型。所以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網絡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的,證據不能認定為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
另外,由於電子數據容易編輯修改,兩人的聊天也大多是私密的,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很難保證。找律師的律師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的壹種,但其證據效力較低。理由是微信聊天屬於虛擬內容,取證困難,很難證明微信昵稱是妳要起訴的當事人。
因此,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時必須滿足證據要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法貓律師的協助下及時有效地收集。
百度百科-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