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記錄借錢就是證據。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但證據必須經過查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實踐中,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就貸款的還款期限和金額達成壹致;
2.貸方將貸款交付給借方。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出借人只提供微信轉賬憑證,只能證明雙方借貸關系有效,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因為只有微信轉賬憑證,可能說明雙方還有其他經濟糾紛,比如另壹種借貸關系。所以很難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但如果轉賬時能註明是借給對方的錢,那就能證明。或者在給對方轉賬之前,雙方互相溝通借錢,出借人壹起留了另壹份證明,所以也可以證明。
而且關於借款的聊天記錄要有雙方的真實姓名、電話、借款用途等信息。如果通過微信轉賬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明確回復,有沒有收到錢,並約定還款期限,可以更直接的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最後,由於關系密切,有的人借錢時不要借條,轉賬會直接用方便的微信轉賬等。,直到要求對方還錢被拒,但取證困難,會直接影響到借款的收回。所以可以讓專業的律師介入起訴,收集有用的證據,把貸款要回來。
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數額、款項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