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擴展數據:
零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布局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已通過安全培訓,銷售人員已接受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本市零售點、長期零售點實行專賣店銷售。長期農村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場銷售,專櫃相對獨立,與其他專櫃保持壹定距離,保證安全暢通;
四、零售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圍50米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