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擴展數據:
如果用人單位侵權,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遇到壹些復雜的加班違反勞動法的案件,可以向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也可以撥打“12333”免費進行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所以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先和公司溝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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