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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個人受教育權的例子

1990期間,原告齊玉玲與被告之壹陳曉琪同為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初三學生,均參加中等專業學校預選考試。陳曉琪初試失敗,失去了繼續參加統壹入學考試的資格。齊玉玲通過預選考試後,在當年的統招考試中,成績超過了魏培生的錄取分數線。山東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玲發了錄取通知書,是滕州八中遞過來的。陳曉琪收到滕州八中齊玉玲的錄取通知書,在父親陳克正的策劃下,利用各種手段,以齊玉玲的名義在集寧商學院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玲的名字,在中國銀行滕州分行工作。

齊玉玲發現陳曉琪冒用自己的名字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分別是陳曉琪、(陳曉琪的父親)、濟寧商學院、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原報道稱,被告陳曉琪因各被告欺詐,以原告名義進入集寧商業學校就讀,導致原告姓名權、受教育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54.38+0.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棗莊中院經審理查明:(1)《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偽造”。被告人陳曉琪在其父陳科的政策下盜用、假冒齊玉苓的名字上學,是侵犯姓名權的壹種特殊形式。(2)原告齊玉玲主張的受教育權屬於公民壹般人格權範疇。豐富和發展自己的個性是公民的自由權利。但本案證據顯示,齊玉玲實際上已經放棄了這壹權利,即放棄了被委托的機會。他聲稱受教育權受到侵犯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齊玉玲據此主張的各項物質損失賠償與被告陳曉琪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系,不予支持。(3)侵犯了原告紀玉玲的姓名權,除被告陳曉琪、陳克正承擔主要責任外。被告濟寧商業學校接受陳曉琪冒用紀玉玲名義上學,故意維持侵權行為的存在,應承擔重要責任;被告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分別為陳曉琪、陳克正事後掩蓋其冒名頂替行為提供便利,也有重大過失,應承擔壹定責任。基於上述主要事實,棗莊中院判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被告陳曉琪停止原告齊玉玲的姓名權。(2)被告陳曉琪、陳克正、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向原告齊玉玲賠禮道歉;(3)原告吉玉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被告陳克正、吉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對此承擔連帶責任;(4)原告齊玉玲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被告陳曉琪、陳克正各承擔5000元,濟寧商業學校承擔15000元,滕州八中承擔6000元,滕州市教委承擔4000元;(5)駁回齊玉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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