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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配偶簽名騙取銀行貸款觸犯刑法?

以偽造的銀行存單作為抵押物騙取貸款的行為,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虛假的產權證明為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司法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長沙形成的《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取得資金,造成大量資金無法返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隨意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聯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改變。

起訴標準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而“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執行,即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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