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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遺囑騙取房產是犯罪。

法律主觀性:

真相查明後偽造遺囑有什麽法律後果?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繼承人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偽造遺囑案:老王是單身漢。父親早年去世後,老王跟著母親生活。2008年,老王找了份水手的工作,收入不菲,但有幾個月不能回家。考慮到母親無人照看,老王提出讓她和大哥呆在壹起,大哥同意了,趕緊把她帶走了。2010年,老王在海上的時候,媽媽去世了。當老王趕回家時,他的大哥拿出了壹份自稱是她母親的遺囑,稱她母親已將她名下的壹套產權房過戶給了兒子肖偉。老王很驚訝。他母親的房產證壹直由他自己保管。他怎麽能轉讓所有權呢?遺囑裏也有很多疑點。經調查,老王發現,其大哥在航行中,不僅將母親的存款進行了轉移,還在母親去世後以母親的名義掛失了房產證,並在領取了新的房產證後,通過買賣將房屋過戶到了兒子名下。老王沒想到大哥會用這麽卑鄙的手段來爭遺產,壹氣之下上了法庭。大哥迫於法庭壓力,最終承認母親的遺囑是偽造的。法院判決房子和存折歸母親名下,兩兄弟按法定繼承平分。老王對此不服。他認為大哥首先有過錯,他的遺產份額應該少於壹半,甚至喪失繼承權。那麽,老王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大哥繼承多少份額比較合理?律師分析:本案中,老王的訴訟請求看似合理,但沒有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四種情形之壹,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毀棄遺囑,情節嚴重的。但是王先生的行為“嚴重”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我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老王既有勞動能力,又有生活來源,生活同時也不困難。因此,老王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我國《繼承法》規定,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繼承,按照合法繼承處理,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雖然《若幹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隱瞞、貪汙、爭搶遺產的繼承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其遺產。然而,這裏的“酌情減少”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本案法院查明遺囑系偽造後,判決老王及其大哥在自由裁量範圍內繼承母親財產及存款的壹半。但這壹結果並不鼓勵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從而侵害他人利益。像王先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節,進行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邊肖提醒: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可見,繼承人只有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少勞動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即使遺產是無價的,邊肖認為,妳不應該選擇魯莽地偽造遺囑,這樣壹來對不起死者,二來也對不起自己和家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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