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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遺囑騙取房產是刑事

法律主觀:

偽造遺囑被查明真相後有何法律後果 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達,若繼承人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話,就會喪失 繼承權 。 偽造遺囑案例: 老王是單身漢,父親早年去世後,老王和母親同住。2008年,老王謀到壹份海員工作,收入頗豐,但出海幾個月才能回壹次家,考慮到母親無人照顧,老王提出讓母親暫住大哥家,大哥壹口答應,很快接走了母親。2010年母親在老王出海期間去世,老王趕回家後大哥拿出壹份聲稱是母親的遺囑,稱母親已把她名下壹套產權房過戶給自己的兒子小偉。老王大吃壹驚,母親的產證壹直由自己保管,怎會已經辦理過戶?遺囑上也是疑點重重。經過調查,老王才發現自己出海期間,大哥不但已把母親存款轉移,還在母親去世後冒充母親名義辦理了產證掛失、領到新產證後通過買賣把房子過戶到他兒子名下。老王沒想到親大哥竟用如此卑劣手段爭遺產,壹氣之下告到 法院 ,大哥在法庭上迫於壓力,最終承認母親遺囑是其偽造。法院判決房子和存折重歸母親名下,重新按 法定繼承 由兩兄弟各占壹半。老王對此不服,他認為大哥有錯在先,繼承遺產時份額應少於壹半,甚至喪失繼承權。那麽,老王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據?大哥繼承多少份額比較合理? 律師分析: 本案中老王的主張看似有理,但無法律依據。我國《 繼承法 》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四種情形中有壹款規定:繼承人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但老王大哥的行為是否屬“情節嚴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我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下稱《若幹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而老王既有勞動能力又有生活來源,同時生活並不困難,故老王大哥的行為無法認定為“情節嚴重”。 我國《繼承法》規定,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若幹意見》雖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但此處的“酌情減少”屬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本案法院查明遺囑系偽造後,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判決老王及其大哥繼承母親房產及存款的壹半。但此結果並非鼓勵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從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像老王大哥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依照我國《 民事訴訟法 》據其情節進行民事制裁,比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編提醒: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可見,繼承人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即便遺產是否價值連城,小編認為,都不要鋌而走險地選擇去偽造遺囑,這樣壹來對不起死去的人,二來也對不起自己和家人。如果妳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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