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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防衛與正當防衛的比較分析

法理分析:與正當防衛相比,委托防衛首先是正當防衛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由於可能被判處刑罰,他們往往有嚴重的思想顧慮,不敢辯護或全力辯護。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是其神聖不可侵犯的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他們應該而且能夠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受侵犯。其次,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多被采取強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剝奪,無法收集證據和進行必要的偵查活動,不具備充分準備辯護的客觀條件。法律賦予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觀條件優越,可以做好充分的辯護準備。再次,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不善於正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辯護律師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訴訟經驗。經過長期的法律教育,其他辯護人普遍具備有效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能力。與指定辯護相比,委托辯護的適用範圍有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情況,這些範圍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較小。相比之下,委托辯護的適用範圍是無限的,極其廣泛。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限。根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範圍只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經進入後期。從刑事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進行委托辯護,委托辯護在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度上早於指定辯護。第三,依法可以擔任委托辯護人的人的範圍大於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指派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但除律師外,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人士,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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