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另壹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發現對方履行能力嚴重不足、信用嚴重欠缺或者客觀行為表明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通知對方在法定期限內為合同的履行提供足夠的擔保。如果對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足夠的擔保,本合同可以立即終止。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規定了履行的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 * *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