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案卷材料,但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電子閱卷,資料可以刻錄下載。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三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後三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起訴後,人民檢察院對附於案卷的證據進行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提起申訴、抗訴案件後,辯護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案卷管理部門和持有案卷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案卷材料。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安排辯護律師宣讀當時的試卷。如果當時無法做到,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辯護律師說明並安排其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頻率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閱卷提供場所和設施,配備必要的設備。如果復印材料產生了費用,則只收取工作成本。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因復制材料發生的費用予以減免。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復印、拍照、掃描、復制電子數據等方式復制案卷。,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帶律師助理來協助閱卷。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批準,並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傳播案件的重要信息和案卷,不得用於辯護、代理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