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辦法》第七條包括: (壹)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的出差和開庭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和其他合理費用;(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出庭作證;(三)咨詢、鑒定、檢驗、翻譯等費用;(四)復制和送達案件材料、文件的費用;(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申請人預交。
《仲裁辦法》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同實際支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