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婦女、兒童的意願強行猥褻或者侮辱婦女、兒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強制猥褻罪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主元素。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
2.主觀因素。故意通常表現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迫通奸的目的;
3.對象元素。侵犯了自然人性羞恥的法律保護;
4.客觀要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3.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4.兩人以上被輪奸;
5.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6.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就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不止壹人或多次猥褻兒童;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