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為五年;聚眾鬥毆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15年。需要註意的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因此,在我國,追訴時效很少適用於刑事案件。
什麽是猥褻罪?
首先,強制猥褻和強奸要構成兩個罪,必須有兩個行為,壹個是猥褻,壹個是強奸。如果在強奸過程中實施了猥褻行為,然後實施了強奸,然後出於良心自動停止了強奸,則可能構成強奸罪。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如果有兩個行為,分別存在於不同的空間、時間和對象,則可能構成數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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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