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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災造成的損失誰來賠償,才能避免大災?等小災,避大災。

小災造成的損失誰來賠償,才能避免大災?編輯:前不久,我正常開私家車的時候,突然發現對面沖過來壹輛貨車。如果兩車相撞,肯定會造成人員傷亡。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兩車相撞,我只好在路邊避難。結果,我打傷了在路邊開摩托車的陳某,陳某受了輕傷。事後才知道,貨車的剎車失靈了。陳某認為我傷害了他,所以他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我覺得很委屈,認為貨車司機應該承擔責任。請問這次車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讀者梁建明

梁建明同誌:

妳描述的這種情況法律上叫緊急避險。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賠償,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

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行為人為了避免或挽救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害而不得不采取的另壹種緊急措施或行為。緊急避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有真實的危險,並且正在發生;(二)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3)必須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即在危險正在發生的非常時刻,除了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之外,沒有其他避免危險的方法。(4)采取的措施必須適當,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即受損利益必須小於保全利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信中所述,妳在開車時遇到了卡車司機造成的危險。為了避免兩車相撞造成更大的傷害,妳偏離了正常行駛路線,撞上了陳某,造成輕傷。這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必備條件。妳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應全部由貨車司機承擔。

潘永嘉律師

舉辦“事故殘骸車展”挺好的

編輯同誌們:

去年65438+2月底,南京公安交管部門在南京夫子廟琵琶巷停車場舉辦了為期壹周的事故車輛殘骸展覽。* * *被事故嚴重扭曲的14車排隊等候廣大市民觀看。展覽的目的是讓參觀者從這些沾滿駕乘人員血跡的破舊車輛中得到深刻而真實的交通安全教育。筆者認為這是壹種很好的安全警示教育方法,值得各地基層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學習和推廣。

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形式很多,各有特點和效果。但相比較而言,舉辦類似於上述的“破車展”更有力度,更有效。因為展出的都是交通事故現場的實物,讓人看得見,摸得著,想得著,也是活生生的事實,所以教育特別真實,特別有說服力。展覽中每壹輛失事的汽車,都意味著壹場觸目驚心的車禍,壹場血淋淋的交通事故。人們看到失事的汽車後,可以立即想象出每壹次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和悲慘後果。因此,參觀這種特殊的車展,可以使人們的心靈受到極大的震撼和震撼,也可以給人們留下非常深刻和難忘的印象,從而促使人們更加自覺地采取警示,時刻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組織壹次“事故殘骸車展”並不難,也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只要註意收集保留壹些受損車輛等實物,再配上壹些現場材料的照片和文字說明就可以了。但是這樣做的教育警示效果特別好,可以讓交通安全教育的形式更加豐富、生動、實用,吸引更多的人來參觀、接受教育。因此,希望各地基層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多組織壹些這樣的“車展”活動,讓更多的人接受這樣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文/楊漢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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