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自我辯護中表示認罪,並懇求法庭給他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他說他正在寫壹份自述材料,希望這份材料能起到警示世人的作用。死刑宣判後,吳父親的親友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滿,希望吳不要被判死刑。吳的叔叔簽了諒解書,表示將支持吳的上訴。
刑事諒解書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出具的,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的法律書面文件,在刑法中起著裁量作用。
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諒解書應當載明造成受害人傷害的事實,並註明雙方已就賠償達成協議,實際賠償已經結束。諒解書的重點應當明確表示被害人已經諒解,同時被害人請求司法機關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處罰。
死刑無疑是吳為殺母所付出的代價。根據刑法規定的數罪並罰原則,即使有其他犯罪,也會吸收他。所以他是否犯詐騙罪,是否買賣身份證件,都不會改變死刑的結果。
這個死刑判決無疑符合大多數人的正義觀。由於目前只是壹審結果,如果吳提出上訴,他也將進入二審程序。事實上,在壹審宣判後的這幾天,人們對吳為什麽會從《優等生與局外人》中的可愛孩子變成殘忍的弒母者感到非常不解。有媒體甚至談到“他的父親、朋友和家人:不服判決”。他們原本希望吳不會被判死刑。
吳在庭審中提到的殺人動機仍是因為“慈母”。法院審理還發現,吳情緒悲觀,有自殺念頭。父親去世後,他認為母親的生命失去了意義,產生了殺死母親的念頭。這樣的殺人動機雖然很冷酷,但難免還是有壹絲同情。這可能也是壹些人不希望吳被判死刑的原因。
但是,死刑最突出的功能是刑罰的報應和預防,它首先側重於報應,即因果報應,同時也達到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威懾和預防的目的。就殺人的手段和後果而言,吳在謝回家換鞋時用啞鈴猛砸謝的頭面部,致其死亡。用“十惡不赦”來評價這壹點也不為過。
如壹審判決書所述,吳長期預謀、有計劃的殺人行為,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殘忍。而且弒母行為嚴重違背家庭倫理,踐踏正常人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雖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這樣的判決似乎很難改變死刑的命運,無論是親人的理解,還是對吳臆想動機的同情。當然,這個案子還在訴訟過程中。即使吳不上訴,最高法也有死刑復核程序。所以這個死刑案件的“不確定性”還會持續壹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