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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於歡“沒有防禦的緊迫性”?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與多名討債人長期糾纏,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持尖刀捅刺多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有過錯,於歡如實供述,判處其無期徒刑。為什麽不承認正當防衛?法院解釋說,當時雖然限制了於歡的人身自由,但他也受到了對方的侮辱和虐待,但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受到的威脅較小,“不存在防衛過當的緊迫性”。

為此,華西報-封面新聞記者采訪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律師。王表示,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刺傷羞辱母親的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他認為正當防衛有三個特點,針對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針對不法侵害人。

據媒體報道,第壹,杜誌浩等人實施了不法侵害。因為債務糾紛涉及高利貸,所獲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據於歡阿姨說,錢其實已經還了。就算還有1.7萬,也只是小尾巴,遠不能讓杜誌浩他們繼續暴力下去。

事發當天,杜誌浩帶領人繼續討要高利貸債務。根據媒體報道的事發時的情況,杜誌浩等人的行為可能已經涉嫌尋釁滋事、強制猥褻、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搶劫或綁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於歡的抗辯也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的。

因為杜誌浩等人的非法侵害持續了壹個多小時,期間有人報警。警察來了之後,只是讓杜誌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後就走了。"見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沖出去,被杜誌浩等人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壹把刀,杜誌浩、閆建軍、程、郭彥剛被刺。”

此外,王表示:於歡的行為也構成特殊防衛,即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杜誌浩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毆打、強制猥褻、脫褲子,隨時可能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王認為,杜誌浩等人已實施犯罪,其暴力行為遠不止壹般意義上的搶劫、綁架,已嚴重危及桓及其母親的人身安全。因此,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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