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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普雲
鄧普雲律師
服務區域:湖北
從裁量情節到法定情節的探討
發布時間:2018-10-25
(壹)我國關於被害人過錯的立法。
在刑法總則中,被害人的過錯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法定量刑情節。在實際案件判決中,需要結合刑法總則第61條關於壹般量刑原則的規定。將受害人的過錯作為法定情形的,關於正當防衛和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屈指可數。但是,除正當防衛等規定外,現行法律規定不能涵蓋因被害人過錯影響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所有情形。在其他情況下,還是要結合刑法第五條的基本原則。此外,在現行相關法律和解釋中,《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工作座談會紀要》僅適用於農村地區,《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中的被害人過錯判斷標準較為模糊,反映了我國被害人過錯立法散、適用範圍窄、不系統等不足。
“刑事法官根本沒有刑法解釋權,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但是,由於被害人的過錯,在刑法中仍然屬於酌定情節。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的酌定情節過於寬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法官難以適用。再加上地域差異、司法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執法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等壹系列原因,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量刑差別很大,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被害人的過錯成為法定情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作為法官可以酌情考慮的情節,壹方面,有些法官考慮的是同壹個情節,而有些法官不考慮;另壹方面,法官適用酌定情節容易受到各種外部因素的影響。有的法官因為害怕被害人家屬的不滿或者麻煩而不予考慮,有的法官會頂住外界壓力而適用。這樣,不僅對雙方不公平,也破壞了法律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因此,有必要將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壹些酌定情節法律化,這不僅有利於維護法律和制度的建設,也為法官量刑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同時,酌定情節和法定情節不是互不關聯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實際辦案中總結出的壹些酌定情節,經過理論和實踐證明合理科學後,可以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法定情節。
目前我國現行刑法典對被害人過錯的相關法律規定的重視程度明顯低於壹些發達國家。隨著經濟水平的大幅提高、政治結構的穩定、法律文化觀念的轉變、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實踐要求我們在確定犯罪人刑事責任方面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這不僅需要在刑法典中原則確認,還需要在相關規定或解釋中細化。
1.總則中的原則。作為刑法總則中的原則性規定,可以起到牽壹發而動全身的作用。對於被害人的過錯問題,在總則中作出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到每壹個案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
2.對法律法規或立法解釋的細化。比如在被害人和加害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具體認定被害人的過錯為加害人刑事責任的妨礙,如何把握其衡量標準。我國相關法律適用的現狀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危害行為仍然是認定其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被害人的過錯在行為犯中的影響和大小,不能簡單地僅由壹個方面來確定,需要結合案件的各種因素來判斷。比如被害人過錯行為的性質、實施行為的方式、被害人實施行為時是否有惡意、被害人過錯行為對犯罪結果的責任程度、被害人過錯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等等。壹般情況下,主觀惡性越大,手段越惡劣,對犯罪結果的影響越大,社會不良影響越大,過錯程度越大。過錯程度的判斷標準可以在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確立,供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參考。但相關規定不宜過於詳細,否則被害人過錯對定罪量刑的意義就喪失了。因此,立法者需要在法定情形的基礎上給予司法機關適用的空間,以便在遇到各種具體案件時綜合認定。如果過於抽象,無法通過立法和解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指導性案例,對司法機關處理類似案件產生積極影響。
因此,如果將被害人過錯法定為量刑情節,必須基於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和理論研究現狀。同時,故意殺人罪畢竟是剝奪他人生命權的犯罪,死刑也是剝奪他人生命權的刑罰。如何把握道德與正義的平衡,正確對待社會輿論,是被害人過錯得以正確適用、酌定情節得以法定化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