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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律師執業有三難?

律師在實踐中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深層次的,主要包括:

l,觀念上有偏差。犯罪嫌疑人壹被羈押,有的偵查人員就認為他不是好人,搞“有罪推定”,認為律師拿了別人的錢,幫別人消災,為犯罪嫌疑人說話,主觀上是排斥的;有人怕律師出餿主意,影響口供的真實性;還有對律師的不信任,對律師串通的懷疑和恐懼等因素。很難真正認識到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是為了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作用。

2.壹些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認為律師收入高,心理不平衡。目前國內還沒有律師平均收入的統計數據,我們可以收集壹下,與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平均收入進行比較。律師行業還有壹個溫飽問題。在壹些貧困地區,壹些律師,特別是剛步入律師行列或年齡偏大的律師,基本生活難以解決,壹些律師放棄律師職業承包山林。所以要全面客觀地看待律師的“高”收入。

3.目前的司法系統仍然需要改進。在訴訟結構中,控方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很難與辯方處於真正平等的地位。治安管理下的看守所管理和訴訟確實容易,但問題也比較普遍。拘留訊問等任意拘留時有發生,超期拘留約占50%。沒有殘疾是很難通過刑訊逼供取證的。偵查人員阻止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原因之壹是怕律師看到犯罪嫌疑人的傷口或傷痕,引起法律責任。所以有些調查人員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

4.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完善。有的沒有規定,有的可操作性差,有的相互沖突。《刑事訴訟法》第96條沒有具體規定"第壹次審訊"何時開始。(2)在刑事訴訟中,什麽是國家秘密沒有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的隨意性和模糊性。(3)1998,六部委規定了律師會見權,但沒有規定如何舉證,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由誰來處理。所以律師會從壹開始就處於被動狀態,看到就能看到,看不到就看不到。沒有證據起訴,即使起訴也沒有法律責任。(4)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律師會見是“應當”而非“必要”,立法的靈活性導致執法的靈活性和隨意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限制律師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的權利。

5、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在文明程度高的城市,律師的執業環境要比落後地區好得多,對律師訴訟權利和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也更高。在同壹個省,省檢察官和檢察官。執法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民主法制觀念都遠高於基層。近年來,河南省檢察院出臺了保護律師權利的相關規定,他們已經意識到律師執業中存在問題的嚴重性。關鍵是壹些基層辦案機關和人員依法辦事、民主法制、尊重人權等觀念不強,素質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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