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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會有訴訟時效?

為什麽要設立訴訟時效制度?

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於:

首先,有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壹定的社會關系。如果權利人能夠長期行使權利,就會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長期不壹致,不利於當事人之間新的、確定的社會關系的建立。所以,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看護者。如果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而關心,可以推定其有放棄利益的意思表示。那麽別人就沒有義務關心和照顧自己的利益,對他利益的強制保護就應該撤銷。

其次,通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不僅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還可以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

法律為什麽規定訴訟時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權衡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價值和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意思自治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壹,其實質在於賦予民事主體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的權利。根據這壹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壹旦被社會長期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必然會對建立在事實狀態基礎上的生活秩序和既定交易的安全造成危害。同時,年齡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審理困難。即使法院在舉證責任制度下能夠做出判決,判決結論也不壹定與事實相符。因此,學者們普遍認為,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應當通過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部分限制。另壹方面,如果過分強調訴訟時效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甚至讓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這壹權利,就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度幹涉,進而破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因此,《規定》壹方面充分體現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強制性特征,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律規定、同意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提前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當事人不予承認。”另壹方面,規定充分理解和尊重了意思自治原則在大陸法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提起訴訟時效抗辯是義務人的權利,可以自由處置,但並未賦予法院這方面的解釋權,從而平衡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其次,該規定體現了程序穩定的價值。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不僅包括實體正義的價值,也包括程序正義的機制。程序穩定的價值是程序正義的重要體現之壹。在程序運行層面,程序穩定值的實現意味著程序的有序性、終局性和不可逆性。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單方面追求實體正義,或者單方面允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誌讓訴訟程序重復進行,必然會危及和破壞程序穩定的價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提起訴訟時效抗辯可能會完全改變訴訟的最終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會對程序的穩定性產生很大影響。正因如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定為壹審。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的訴訟請求在二審期間已經失效,否則二審期間提出的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特別是當事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這壹規定而言,程序穩定和程序正義成為立法者優先考慮的價值選擇。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於前者優先。作為兩大法系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從其產生的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追求流通效率而不得不做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而轉讓和犧牲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是針對債務人違反義務的法律措施。基於訴訟時效制度價值基礎中的“惡”的壹面,法律解釋者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斷引導這壹制度朝著人們“善”的觀念方向發展,即應當著眼於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做出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因此,《規定》第壹條排除了“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公司債本金及利息支付權、基於投資關系繳納出資的權利”等幾項債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從而限制了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規定》第四條限定了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的行使階段;《規定》涉及旨在保護債權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制度時,如果能夠理解為有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則不違反。......

為什麽要規定訴訟時效?

避開壹些不把自己的事情當回事的人。

為什麽會有訴訟時效?

時間太長,取證難,證人確定難。

刑法為什麽要規定追訴時效?

第壹,在刑法中設置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

1.節省刑事司法資源。因為經過很長壹段時間,犯罪證據很可能已經丟失。在這種情況下,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僅可能是徒勞的,還會影響司法機關對現行犯罪的起訴,從而形成惡性循環,使大量現行案件因積壓、拖延而成為“舊案”,降低司法效率,浪費司法資源。時效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司法機關從上述被動局面中解脫出來,擺脫舊案糾纏,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節約刑事司法資源;

2.維護刑法的權威和尊嚴。因為對舊案的刑事追訴,更有可能導致司法機關“無功而返”,損害刑法的尊嚴和權威,傷害公眾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這顯然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

3.確保及時解決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及時終結是與實現實體正義同等重要的獨立價值目標。從最普遍的意義上說,國家建立刑事調查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能夠以和平和權威的方式得到解決。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刑事司法機關積極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促使刑事自訴人及時指控犯罪人,從而保證刑事案件的及時結案;

4.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那些已經過了法定期限,行為人本身沒有再犯的案件,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不明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實際意義不大;對於那些自訴人與罪犯的隔閡已經消除的案件,“舊賬重提”只會破壞當事人之間的穩定關系;

5.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對於那些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自訴案件,案件之所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本身就說明刑事自訴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漠不關心。在這方面,刑事追訴時效的存在,避免了法律對這些“權利的沈睡者”的無原則保護和寬容,避免了助長公眾的“法律惰性”,強化了公眾的法律意識。第二,刑法中時效制度的設置對刑事法律關系有很大影響,具體來說:

1.對於國家司法機關來說,意味著對國家刑事司法權的制約和限制。也就是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有法定期限的。超過法定期限的,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權自動消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能再以同壹犯罪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提起訴訟或者開庭審理的,應當分別作出駁回起訴、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的處理。這(在相關制度的配合下)可以督促刑事司法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壹定程度上防止刑事案件久拖不決;

2.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意味著對刑事自訴人刑事起訴權的制約和限制。即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的,刑事自訴人就同壹事實提出的刑事申訴,此後任何時候法院都不予支持;

3.對於犯罪分子來說,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法律承認任何公民,即使因構成犯罪的行為本應受到刑事處罰,只要在法定追訴期內沒有受到刑事追究,也完全免除其刑事責任,此後任何時候都不會因同壹犯罪事實受到刑事追究,因此應當被認定為無罪的公民,免受法律的刑事處罰。換句話說,任何公民都有合法的權利——對超過刑事追訴時效的行為不被定罪處罰的權利。

為什麽要規定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借鑒外國法律制定的。在中國古代,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相反,我國民間壹直有壹種說法,父親欠兒子的。壹個人的債權,在他生前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失效,還會延續到他的子子孫孫。

訴訟時效為1年、2年或4年。為什麽要20年?

20年是最長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從發生之日起算。

比如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候起算。

如果壹個人被侵犯了,很多年都不會知道。事實上,1年的訴訟時效從未開始。如果沒有20年的訴訟時效,他會在第22年發現,然後訴訟時效到第23年才失效。但有了20年的限制,22年發現時超過了訴訟時效,失去了勝訴的權利。

此外,暫停和中斷20年不能適用。

民事訴訟時效為壹年的情形有四種。為什麽要規定只有壹年?

中谷律師事務所石律師。com為妳解答這個問題:

以下時效期限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錠交或拒交租金;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因為這四種情況都是明顯發現的,這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為什麽要設定追訴期限?

追訴時效是指依照刑法規定追究海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追訴時效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規定不同長度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仍可以起訴。

我國刑法分則中關於法定刑的規定包括幾種不同的情況:

在壹罪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的長短,即應當以該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壹般情況下,追訴時效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的,追訴時效期限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我國法定刑事案件追訴期有用沒用,怎麽回事。。。

妳可能弄錯了。20年的訴訟時效是指20年後犯罪未被國家機關發現,但公安機關立案的話,即使100年後也會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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