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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警察不建議請律師

為什麽警察不建議請律師:

1、警方壹般都是站在受害方的角度收集證據材料,才能合理的破案,也就是說如果是受害方聘請律師的對警方來說也算是有利的,但是警方的專業辦案方式也是用不到律師的,而且受害方很少請律師幫忙辦案的;

2、大多數都是犯罪方輕律師為嫌疑人減少罪行、減輕責任、甚至後期的判決和結果。所以這種情況的律師是站在公檢法對立的角度辦案了,所以會導致警方不願意讓嫌疑人壹方委托律師,這也是很正常的現象;

3、畢竟警方面對很多嫌疑人都是油嘴滑舌的,包括立案抓捕等,警方的套路往往是最深的,不然怎麽能輕易把握住嫌疑人,但很多嫌疑人並非是那種人精,有很多只是簡簡單單的普通百姓,但警方還是壹往的警方,所以正常見到警方利用壹些小套路就把嫌疑人所做的罪行誘騙出來,但有很多嫌疑人也因為審問時候不知道怎麽說,不會說話的,導致很有可能多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所以建議如果涉嫌刑事案件壹定要找專業的人辦案,壹定要請律師,雖然聘請律師警方不壹定好辦案,但是為嫌疑人少判的角度,甚至無罪的角度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但律師也是要有職業操守的,有很多極其惡劣的罪犯,律師憑良心也不壹定會為嫌疑人爭取合法權益。

律師為什麽不建議盡早退贓:

1、因為積極退贓是非常有利的從輕情節,但要註意退贓的程序。在具體操作中,我們應當避免這種有利情節過於空洞、虛幻,甚至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們要讓退贓發揮出實實在在的作用,通過律師的協助,讓有利條件得到細化和落實;

2、在打擊經濟犯罪的司法實踐中,“追贓”是辦案單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務。犯罪分子如果積極退贓,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獲得從輕處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涉案人員對於退贓的態度壹定要積極主動,但退贓要以事實為基礎,分清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不能因為急於表現,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種做法也不利於辦案單位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綜上所述,警方壹般都是站在受害方的角度收集證據材料,才能合理的破案,也就是說如果是受害方聘請律師的對警方來說也算是有利的,但是警方的專業辦案方式也是用不到律師的,而且受害方很少請律師幫忙辦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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