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經常聽到警察對嫌疑人說:妳有權保持沈默...妳有權聘請律師...這樣的話叫“米蘭達警告”,是警察的告知義務。正是在逮捕和控制的時候,美國律師有權介入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嫌疑人會說,我要見律師。我國法律規定,從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向其提供法律援助,但僅限於提供法律咨詢、提出申訴和控告等。而且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沈默的權利,也就是可以不回答問題。因此,嫌疑人在見律師之前可以拒絕回答問題。在中國,這是壹個有罪態度的問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認罪態度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之壹。
美國法律中的刑事審判采取交叉詢問的形式,控辯雙方輪流詢問證人,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是嚴格的無罪推定,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即控方必須排除壹切可能,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是被告人所為。最著名的例子是辛普森殺妻案。他戴的手套裏有足夠的證據,比如他妻子的血跡。但正是因為辯護律師抓住了控方證據的漏洞和辦案警察的種族歧視,陪審團最終裁定他無罪,為他開脫,只對前妻和男友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而我國采用控辯結合的庭審方式,控方舉證,辯方質證,證言往往以書面形式聽取,而不是證人出庭。沒有陪審團,法官決定證據是否真實,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妳可以看到控辯雙方帶著假發在港臺歐美跑來跑去,也可以看到法官只是壹個簡單的審判長,而不是最終的仲裁者。
這完全是中美兩種完全不同的司法制度的結果。
附:辛普森殺妻案/查看/6661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