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前妻燕窩店壹次持續10多秒的打砸,給霍海風帶來了壹場持續14個月的官司(南方都市報曾於2016年11月29日報道過該案)。因為案件中關鍵證據燕窩毀壞被指造假,以及案件證人三次作證三次都表述不壹致等原因,這起因婚姻矛盾引起的糾紛,法院三次開庭審理調查,最終於昨日上午宣判。
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檢察院對霍海風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判決霍海風無罪。霍海風表示,對無罪判決的結果表示滿意,非常感謝東莞第壹法院能夠主持正義,還自己的清白,並稱虛心接受法官的建議,以後不再如此沖動。
案情回顧
砸店4個月後遭刑拘?賠償48萬獲得諒解
霍海風大學畢業後曾在東莞的政府部門工作,後下海經商,事業頗為成功。2014年9月,他與相戀近10年的女友王某分手後,與來自內蒙古呼倫貝爾的吳楠閃婚。婚後,兩人因缺乏感情基礎,矛盾頻發。2015年2月,兩人離婚。
霍海風和前女友王某復合。霍海風稱,吳楠獲悉後,非常生氣,認為是王某充當了第三者,破壞了她的婚姻,便對王某電話騷擾,找人跟蹤,甚至是住到了王某家對面進行騷擾。
霍海風回憶,當時吳楠除了騷擾女友和家人,還仍然自稱是霍家媳婦四處借債,債主都找上門了。
2015年11月1日下午,霍海風來到位於南城會展酒店附近的吳楠經營的燕窩蟲草藥店“純匯堂”,找吳楠理論。發現吳楠不在店裏,已是怒不可遏的霍海風在店鋪的大堂敲打了幾下飾品後,沖進辦公室,拿起桌上的壹塊金石砸向了旁邊的冰櫃門,將顯示器、鍵盤等零碎物品推到了地上後離開。店內監控拍下整個過程,持續時間約為10秒鐘。
事後,吳楠沒有再打電話進行騷擾也未提出索賠,霍海風以為沒事了。2016年3月6日,霍海風突然被南城警方刑事拘留。此時已距砸店行為過了4個月。南城警方在案件“情況說明”中稱,2015年12月才接到店方被毀物品的價格,之後多次聯系被告人,但其壹直不配合,直至2016年3月6日才將其抓獲。
霍海風被刑拘之後,其家人找到吳楠,請求其諒解。最終經過雙方多次協商,霍家人賠償了48萬元後,吳楠出具了諒解書。
其家人告訴南都記者,這個48萬賠償金額並不表示實際損失,對方要這個價才肯出諒解書,霍家這邊只好答應。
檢方指控
砸壞近5萬元的4盒燕窩?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案件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延長審查期限後,2016年11月7日,東莞市第壹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正式對霍海風提起公訴。
公訴書中稱,經依法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5時30分許,被告霍海風駕車到南城聯嘉大廈24號鋪純匯堂蟲草藥店內,將店內的2塊玻璃(修復價930元)、印尼6A?500克燕窩壹盒、印尼L4A?500克燕窩壹盒、印尼3S500克燕窩壹盒、印尼4S500克燕窩壹盒(四盒***價值約48980元),以及壹個電腦顯示器(價值約680元)、1個鍵盤(價值約50元)、1個招財女神(價值約680元)、1個小象裝飾品(價值約500元)毀壞,隨後逃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現場勘驗材料、涉案財產參考價格認定表、證人證言、燕窩等物證以及監控錄像和被告人的供述。
公訴人認定其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建議對其量刑六個月到壹年六個月。
在三次庭審中,霍海風均承認自己的打砸行為,但堅決否認有損壞燕窩。
辯護人易少洪律師認為:檢察院指控霍海風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證據支持,本案中沒有4盒燕窩被毀壞的事實;東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表未能對燕窩的實物進行鑒定,不能作為被毀壞財物損失的依據;公安機關拍攝的12張照片均不是案發當天拍攝,屬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另壹名辯護人江永喬律師則提出:霍海風沒有打砸燕窩的行為,沒有作案工具,燕窩也未受損;價格認證中心的認證報告,沒有對實物進行鑒定,不應采信;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被害人陳述、證物、委托書、受理案件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存在前後矛盾的問題。
兩位辯護人在三次庭審中,提交了多份證據,證明案件中並沒有被損毀的燕窩,甚至有認為制造證據的嫌疑。因此,應當判決霍海風無罪。
法院判決
證詞不壹致證據不足
罪名不成立
本案中燕窩是關鍵證據,因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財物價值需達到5000元以上。而本案中砸爛的顯示器、冰櫃門等價值無法達到刑事案件標準,只有在警方補充調查中出現的價值約48980元的四盒印尼燕窩,才可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檢方自始至終都無法提供燕窩的實物。
在本案的三次庭審中,是否有被損毀的燕窩壹直是爭議焦點。在4月14日的第三次庭審中,當時偵辦該案件的警察以及證人陳海玲均出庭,接受法庭質詢。在法庭上,警察和證人陳海玲先後出庭,但雙方對於燕窩的去向,再次出現了不壹致。
當時現場偵查拍照的警察均表示時間過去太久了,記不太清,但對檢方提供的照片表示認可,認為檢方提交的照片就是現場。當時給燕窩定價,並沒有提供實物,只是讓物價部門參考同類燕窩定的價。
當陳海玲出庭作證時,又提供了新的說法,稱被損毀的燕窩有6盒,兩盒吃了,四盒扔了。這壹說法與其前幾次證言不同。陳海玲還稱,當時有警察交代她,將損毀的燕窩保留下來,等候處理。物價部門來定價時,燕窩還在。定完價後,警方才交代其可以處理掉燕窩了。
法院認為,霍海風將“純匯堂”的2塊冰箱玻璃(修復價930元)、1臺電腦顯示器(價值約1100元)、1個雙飛燕牌鍵盤(價值約50元)、1個招財女神(價值約680元),1個小象裝飾品(價值約500元)毀壞,有證據證實,且霍海風無異議。
但對於證人證言以及是否存在被損毀燕窩的問題,法院認為,證人陳海玲在本案中的三次證詞,在燕窩損毀的問題上均表述不壹致。警方現場勘查的照片只能反映現場燕窩散落情況,無法反映燕窩被損毀的事實,且未能對被害人所稱被損毀的燕窩進行實物鑒定,因此,本案中,是否存在燕窩損毀,相關燕窩的品質及價格均不清楚。
因本案中其他物品的損失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霍海風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霍海風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