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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四川川北數碼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站找不到了?

刀郎故鄉起波瀾-農民工"詐騙"勞動局139萬,天下最笨的勞動局!

農民工討薪真的有罪嗎?開發商拖欠農民工工資真的有理嗎?中央領導壹再強調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新疆麥蓋提縣委領導要求法院對討薪農民工處以重刑,這意味著什麽……?

我叫趙嗣林,男,今年68歲,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白家鄉樊家溝村6組。身份證號碼為:512921194411164132。我想在網上反映壹下農民工討薪遭冤判的情況。

四川川北數碼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壹級建築企業,在全國各地承建各種大型建設項目,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有分公司。

該公司2011年8月15日與新疆麥蓋提縣雅安居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承接了雅安居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印象刀郎項目,同時成立了四川川北數碼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麥蓋提縣項目部,指派我兒子趙金斌為項目經理,具體負責該項目的實施。項目部隨後將該工程鋼筋、混凝土、木工、磚工的勞務工程分包給譚東兵、鄧開誌、趙豐。譚東兵、鄧開誌、趙豐於2011年9月將近300四川農民工組織到該工地進場施工。2012年7月底工程基本竣工。

至2012年7月底,累計已完成工程約6000萬元,其中變更增加工程量約1500萬元,根據承包合同約定,應拔付我兒子項目部工程款4800萬元,可雅安居房地產公司在8月底前只拔付了工程款3400萬元,嚴重違背合同約定,致使我兒子項目部無法按時足額發放民工工資,並嚴重拖欠材料款。致使項目上的民工多次到麥蓋提縣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討要工資。

今年8月23日,麥蓋提縣建設局、勞動局等多部門***同協調我兒子項目部與雅安居房地產公司,並要求雅安居房地產公司8月底前支付我兒子項目部工程進度款614萬余元(含民工工資),並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到相關各方(見附件1)。可到8月31日止,雅安居房地產公司僅支付我兒子項目部37.6048萬元,根本不夠支付民工工資,我兒子項目部考慮到甲乙雙方無法繼續合作下去,事實上工人已無工可做,為了節約工人的日常開支,便動員了部分四川民工回原籍,並借錢支付了部分工資和路費,但仍有部分民工不願回家,要求全額領取後再返回。因此,留守人員多次找我兒子趙金斌索要工資,並繼續到縣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為此,麥蓋提縣委、政府領導召集公安、建設、勞動等多部門於9月14日再次召開協調會,明確要求雅安居房地產公司在五個工作日內支付我兒子項目部工程款1200萬元,房產公司代表余劍波還現場寫了書面承諾書(見附件2)。

之後,縣勞動局卻要求我兒子項目部只能領取民工工資,且必須持本人身份證,項目部管理人員十分氣憤,因為欠工程款1200萬元,民工工資僅是很少壹部分,且大多數民工已返回原籍,怎麽領?但考慮到要款不容易,且支付壓力巨大,為了配合政府部門的工作,項目分包負責人譚東兵等決定雇請人員代領。17日上午,到勞動局的民工被告知無錢,壹直到下午5點多鐘,勞動局仍無錢支付,在此情況下,民工群情激憤,群體沿街步行到麥蓋提縣客運站,準備集體乘車到喀什地區勞動局反映情況(這便是後被當地定為擾亂公***秩序、交通秩序的遊行事件)。可就在到達客運站時,麥蓋提縣委常委康某某卻趕到車站,說錢到了,要求大家回去領錢。大家沿路返回後,譚東兵班組的民工和雇請的“民工”43人***領取了139萬余元。隨後,請來的人員將代領的款額交給項目部。然而,該縣公安局於次日晨出動警察,拘捕了全部項目管理人員,並搜走了工程款。該縣法院於2012年10月23日10時30分至23時10分對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鄧開誌、趙豐詐騙、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壹案公開審理。我作為趙金斌的親屬參加了旁聽。作為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只準壹個被告的兩名親屬參加旁聽。庭審中,審判長讓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並當庭問被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五被告回答:“不成立,是冤枉的。”審判長讓被告人陳述犯罪經過,被告人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均說,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只是找人代領了本屬於自己的工程款或工資;我兒子趙金斌當庭陳述,沒有參加遊行,也沒有煸動、組織、策劃、指揮他人遊行的行為;被告人譚東兵、唐明東、鄧開誌、趙豐陳述,他們遊行的目的是要工資,沒有與任何人組織、策劃遊行的行為。審判長讓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公訴人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除了譚東兵找的40人代領工資不是民工本人外,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構成詐騙罪;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幾十名上街遊行的民工和社會閑雜人員,以及譚東兵請來代領民工工資人員中,

沒有擾亂公***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故意,沒有壹人指控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鄧開誌、趙豐喊了他們上街遊行;公訴人並沒有向法庭出示能證明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鄧開誌、趙豐何時在何地有組織、策劃民工或其他人員上街遊行的證據。隨後,由被告律師向法庭出示證據,被告趙金斌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壹是甲乙雙方的建築施工合同;二是麥蓋提縣建設局、勞動局、監理、建設、施工單位2012年8月23日,開發商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614萬余元的會議紀要;三是2012年9月14日建設單位代表余劍波用《中***麥蓋提縣委員會稿紙》向施工單位寫的支付1200萬元工程款的《承諾書》。繼而由公訴人作公訴詞;然後,由被告人的七名律師作辯護。

七名律師對是否構成詐騙罪的辯護如下;

壹是被告人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沒有詐騙公私財物的故意,也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沒有實施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只是采取了不當的方法,找人代領本屬於自己的工資或工程款;

三是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的行為對社會沒有產生危害後果,沒有給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財產、人身造成損害,故趙金斌、譚東兵、唐明東不構成詐騙罪。

對聚眾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辯護如下:

壹是五被告主觀上沒有故意或***同故意;

二是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中,沒有五被告何時在何地***同組織、策劃、指揮民工或其他人員上街遊行的證據;

三是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視聽資料中,遊行的民工或社會閑雜人員沒有阻攔車輛、損害交通、公***設施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因此,五被告均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012年10月25日,麥蓋提縣法院麥刑初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趙金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個月,聚眾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合並執行十九年;認定譚東兵、唐明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聚眾擾亂***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合並執行十四年;認定鄧開誌、趙豐構成聚眾擾亂***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為此,我拿著判決書咨詢了有關法官和律師,他們說,麥蓋提縣法院的法官對我國《刑法》的基本知識都沒搞懂,我國《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他們怎麽超越法律判處十五年二個月;《刑法》第266條規定,犯詐騙罪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們怎麽都判成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還有壹個更重要的問題,就是判決書上沒有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和律師向法庭所舉的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到底是何原因,我壹個老百姓說不清楚。

我身為壹個老農民,雖對法律不懂,但我在法庭上聽了律師的辯護,我認為我兒子趙金斌他們是無罪的;當我拿到判決書後,聽到法官和律師的解釋後,我更覺得我兒子他們是被冤判的。想來我兒子真蠢,將家中的漁塘、餐館、房屋抵押貸款,拿著700多萬元到麥蓋提縣去修房子,錢不但拿不到,還買來55年監坐,真是冤枉啊!對此,我懇請社會各界人士督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法院和政府領導,公正處理我兒子趙金斌等五人壹案,還我兒子壹個清白。謝謝!

農民工"膽大包天","詐騙"勞動局139萬,喀什麥蓋提勞動局也算是"天下最笨"的勞動局.是農民工們咎由自取,還是個中充滿貓膩,還是有"雷政富"施加了看不見的手的影響力,需要真象的揭露!不過從博客裏的描述,我仿佛已看到了官商勾結貪腐迫害弱勢群體的影子!法律是人性的,政府和官員應是有包容心的,方體現仁政和公平!被賦予公仆權力的官員應首先勤政愛民,而不能先入為主把人民當敵人對待,搜羅牽強的證據對人民定罪,在判決時不顧事件的英果關系,斷章取義,逼良成娼!

本來只是想拿回本屬於自己的血汗錢,因為當地政府的不作為,同時對領工資設置了障礙,農民工只能找人代領.在我們普通人看來根本不構成犯罪,頂多是方法失當,可最終被判***計55年牢獄!是當地司法系統太專業了,還是某些利益官員的壹手遮天,以權謀私掩蓋事實,公報私仇.可是他們在掩蓋什麽事實?他們在報什麽私仇?博客裏沒有,但我們需要知道真相!博客裏提到的康常委是個什麽樣的官呢?他是否牽扯其中,很想知道更詳細些!相信網友的力量,會發掘出壹切真相,最終還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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