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範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準。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是國際清算銀行的四個常務委員會之壹。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準則規定的資本要求被稱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1988年7月,頒布第壹個準則文件,稱“1988資本壹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1996年,巴塞爾協議I作了修正,擴大了範圍,包括了基於市場風險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年公布了許多準則和報告來解決操作風險。2004年6月,頒布新的資本要求準則,稱“巴塞爾協議”。目的是通過引入與銀行所面臨風險更加壹致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來對巴塞爾協議I進行改進。
法律依據:《巴塞爾協議》
第壹條 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 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壹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第二條 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 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壹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裏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回答於2022-04-26
陳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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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江西明理(贛縣)律師事務所
擅長:刑事辯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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