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員並沒有賦予陪審團實質性的裁判權,但實行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意義是讓更多的公民零距離接觸司法審判。不僅僅是道聽途說、無障礙聽講、瀏覽網上文件、看視頻直播,而是真正的參與,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3.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是人民理性表達意見、有序參與司法的有效途徑,可以有效彌補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增強社會法治意識、保證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條依照本決定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第壹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壹)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行政案件的被告、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23周歲;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第四條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壹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業律師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七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