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高某、王某、高某某、李某兵、李、、田某、李、李某平、李某。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13被告人在渭南市大荔縣作案11起,多名婦女被強奸、輪奸。其中,被告人李某佳實施強奸6起,輪奸婦女5人;田某某強奸4次,輪奸2名婦女;李某乙強奸7次,輪奸7名婦女,強奸2人。該案由大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渭南市大荔縣人民檢察院報請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
辦案後:
陜西華山律師事務所接受渭南中院的委托,指定我們為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乙的辯護人。接受委派後,我們多次閱報,並與被告人李某乙見面。通過這些,我們發現這個案件表面上是壹起性質惡劣的強奸案,但本質上與壹般的強奸案不同。首先,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為未成年人。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並非未成年人,被害人多為未成年人。這些未成年人輟學在家,無所事事,經常和被告待在壹起。其次,案件比較特殊。在本案的多起強奸案中,很多時候受害者是同壹個人。再次,被告人李某乙的幾起案件事實不構成強奸罪。鑒於這些情況,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乙參與強奸案7次,輪奸7名婦女,強奸2人,與案件本身的客觀事實不符。
2.每個受害人對本案的發生都有壹定的過錯責任。
3.被告人李某乙系未成年人,有法定減輕情節。
4.被告人李某乙認錯態度較好,系初犯。
5.起訴書中主犯和從犯的區分不符合案件的性質。(詳見辯護意見)
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未成年被告人均持有武器,並及時向法庭提出了異議。法院及時糾正了這壹做法,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庭審結束後,我們和辦案法官交換了幾次意見。最終,法院僅采納了被告人的次要意見,未采納其他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李某乙無期徒刑。我們認為,對於壹個未成年人來說,無論從案件事實本身,還是從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來看,量刑過重。被告人李某義的法定代理人找到我們,也認為量刑過重,要求我們上訴。我們再次與被告人李某益見面,征求其意見,並代理被告人通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我們多次與被告見面,根據案情做了壹些調查。後多次與高院法官交換意見,提出律師對未成年犯處罰的意見並提交二審答辯狀。二審法官采納了律師對未成年人的處理意見,後來該案二審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分析和建議:
本案主要有以下特點:
1.本案被告文化程度低,未成年人多。
本案被告人13人,其中文盲1人,小學文化程度6人,初中文化程度6人。此外,本案被告人多為20歲左右,其中未成年人4人。
2.本案受害者的特殊性。
本案受害人均為與被告同齡的農村婦女,其中有幾名未成年人。同時,本案中,多名被害人與本案多名被告人長期發生性關系。
3.案件情況的特殊性。
本案時間集中在2005年6月11日至6月1005日,案中受害人均為被告從農村臨時膠片廠叫來或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