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不能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刑事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1,維權者的權利
(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權利和會見、交流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
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
2、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材料和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維護其合法權益。但是,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3.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1.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3.命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濫用和假冒。
4.右側肖像。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蔔、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有繼承合法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9.版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依法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的權利。未成年人有對壹切國家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有依法獲得國內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
14,民族風俗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