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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男,15歲,某縣中學學生.

胡某和其同班同學劉某等五人在本縣壹鐵道路口玩耍.約3時許,壹列旅客列車從遠處開來.胡某隨即準備了壹些石塊,磚塊,並告訴同學他要向列車投 擲石塊和磚塊,並專挑車窗玻璃未關的窗口打,終於擊中旅客王某,致其 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後,有人提出,此案對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義, 社會上經常有向行駛中的列車或汽車投擲石塊等物的情況,中,小學生可以從本案中汲教訓,防患於未然,故應將本案在中,小學生範圍裏公開審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開審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開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規則處理:14歲---16歲的未成年人,壹律不公開審理,16---18周歲的壹般不公開審理.本案中胡某15歲,故不能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2條亦規定:“審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懲罰與教育想結合的政策,糾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這就是我國對實施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針和政策。

對本案處理的感想: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為了實現挽救的目的,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國家和人民對未成年人寄予厚望,這其中包括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國家和人民對他們同樣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處於在生長發育期,在許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響、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轉變過來的壹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實踐業已證明,只有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才能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過來,而主要依靠懲罰或打擊的方法,並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會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應當貫穿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始終,貫穿於立案 、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環節。

本案之所以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理正是因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於: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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