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處理方式:已滿16周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2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犯故意殺人罪等二等罪。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壹般可以休學嗎?
緩刑可以適用於青少年犯罪。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重的;
(2)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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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