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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減少到12歲後,大連遇害女孩家屬重新提交材料。發生了什麽事?

現在,雖然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降到了12歲,但大連遇害女孩的家屬已經不可能“翻案”了。因為這個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不可能用新規定來再審之前的案件,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要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刑法的壹個重要原則——“寬嚴相濟”原則。

1.大連女孩殺人案:2019 13年10月20日,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將住在同壹小區的琪琪帶到家中殺害,並將其屍體拋屍在家對面的灌木叢中。在琪琪父母苦苦尋找女兒的時候,蔡某某不知道是什麽樣的心理,還第二次跑到琪琪父親王先生那裏,問他有沒有找到人。當晚,蔡壹邊看著民警在小區內搜索,壹邊站在窗邊拿著視頻跟同學炫耀:“我虛歲14,應該不便宜。”因為未滿14周歲,蔡被拘留三年,警方不追究刑事責任。隨後,網絡上也出現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熱烈討論。

2020年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XI)刑法修正案》,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

“我高興得都不知道說什麽好了。”遇害女孩的母親告訴記者,女兒遇害壹年多來,家人壹直堅持呼籲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現在終於等到了這壹天。他們正在考慮將他們女兒的謀殺案作為新材料提交,希望這個新法案可以用於對殺害我女兒的兇手進行量刑。

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1。案發時我國刑法規定,無論犯什麽罪,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這個規定,大連男孩蔡某某,作案時身高170cm,但還差三個月不滿十四周歲,不能判刑,只能收押。對於這壹結果,被害女生表示強烈不滿,這也引發了公眾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熱議。現在孩子早熟,立法機關應該考慮調整刑事責任年齡。

2.刑法修正案(XI)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自1年3月1日起調整為12歲。

刑法修正案(XI) 1。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第三,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即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壹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之前。這時候就要考慮先適用舊刑法,這叫“遵舊”。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則應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稱之為“較輕”。

根據刑法原則,大連女童殺人案兇手不能適用刑法新規定定罪量刑。被殺女孩的母親再投訴也沒用,法律規定!

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水平顯著提高。已滿65,438+02周歲但未滿65,438+04周歲的青少年,對嚴重暴力犯罪的惡行具有辨認能力,同時具有控制惡性暴力行為的能力。另壹方面,刑法是社會生活的壹面鏡子,應該及時反映社會生活的變化。現實中,12周歲但未滿14周歲的年齡段,成為青少年惡性暴力案件較為集中的年齡段。單獨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既體現了刑法的時代性和謙抑性,也以謹慎的態度回應了公眾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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